关于《老河口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4日
索引号: 011158671/2023-17760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老河口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公开日期: 2023-07-04
标题: 关于《老河口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2023-07-04 终止时间: 2023-07-31 来源:



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代拟起草了《老河口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完成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建议征求,并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公示,诚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于7月31日之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科经局(qq邮箱:3226194766@qq.com)。

联系人:邵德顺; 联系电话:13972082341


附件:老河口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老河口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2023年7月4日




老河口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进入县域经济中部五十强、冲刺全国百强”目标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质量效益,助力我市产业培育发展,优化产业发展环境,重振河口雄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市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旨在支持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重点环节重点项目的扶持,推动产业规模稳定增长,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按照产业发展规划,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鼓励创新,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财政局按规定将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并负责专项资金的保障,按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和绩效管理职责;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总部经济、新兴产业发展分项;市重点项目推进办公室负责重点项目建设分项;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分项;市商务(招商)局负责商务、招商分项;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现代农业发展分项;市文化旅游局负责文化产业、旅游业和体育产业发展分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知识产权发展分项;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现代物流发展分项;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公室负责产业人才发展分项等。 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及执行情况开展审计监督,提出工作建议;各乡镇(办)、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指导属地企业或项目专项资金申报。

第六条  原则上一个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分项不超过一个,同一性质集中归口一个部门管理。各分项资金支持的行业或领域应避免交叉,避免资金扶持对象领域重叠。

第三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扶持的产业和项目应当符合《老河口市第十四个五年规划》要求,重点用于支持以下领域:

㈠现化农业类:主要扶持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开展的规模化养殖、种植等企业或项目,促进乡村产业振兴。

㈡科技和工业类:主要扶持创新创业、创新平台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集群发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企业或项目。

㈢现化服务类:主要扶持电子商务、现代商贸、总部经济、星级酒店、现代物流、文化旅游、人才建设、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等企业或项目。 

第四章 资金使用条件依据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条件依据主要是我市近几年出台的扶持产业发展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政策法规、项目建设协议等。

㈠现代农业类:项目建设协议等。

㈡科技和工业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重振老河口雄风若干措施(试行)》(河政发〔2023〕3号),《老河口市承接高质量装备制造及汽车零部件产业转移扶持政策》(河政发〔2019〕1号)项目建设协议等。

㈢现化服务业类:《老河口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河政规〔2014〕8号);项目建设协议等。

㈣需要配套及临时重大项目类:对湖北省、襄阳市下达的需要我市财政配套实施的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在我市尚无预算安排的情况下,经市政府常委会研究批准,可依照本办法从专项资金中列支。对临时性重大项目,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依照本办法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扶持方式主要采取补贴、贴息、奖励等形式。

第十条 企业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㈠未达到相关扶持政策扶持条件的企业或项目;

㈡未按协议约定履约的企业或项目;

㈢住宅类房地产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或项目;

㈣种植、养殖类企业或项目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

㈤近三年有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当年度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及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等情形的;

㈥已享受湖北省或者襄阳市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我市产业专项资金支持政策;

㈦存在纠纷的企业或项目。

第五章 资金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或项目达到相关扶持政策支持条件的或者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履约的,按照如下程序申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㈠申报。

1、按照职责分工,各分项管理部门(单位)应向相关单位或企业(项目)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支持需具备的条件、提交资料和受理时间等。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或项目根据申报指南完成相关资料准备,向所属乡镇(办)、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各乡镇(办)、园区管委会初审合格后,对口报送至各分项管理部门审核。

3、申报相关要求。除无申请兑现事项外,原则上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年终兑现一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申报;对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报。

㈡审核。各分项管理部门收到乡镇(办)、园区管委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按规定时限完成真实性审核(需要第三方评审的,按照要求聘请第三方进行评审),并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后,提交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按程序报批。

㈢兑付。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示意见拨付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绩效评价、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分项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 

第十四条 企业或项目在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造成损失,以及不按规定专款专用,截留、挪用的,由市财政部门收回拨付资金,并向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等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发展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均应按照推进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各分项主管部门为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 

第十七条 发展专项资金属于专项资金的,各分项管理部门必须在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上公开如下信息: 

㈠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㈡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分配结果和绩效评价等信息; 

㈢投诉处理情况等; 

㈣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