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158671/2026-18425 | 分类: | 林业 | ||
| 发布机构: | 老河口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26-07-08 | ||
| 标题: | 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 ||||
| 文号: | 河政告〔2026〕9号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2026-07-08 | 终止时间: | 2031-07-07 | 来源: | 老河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河政告〔2026〕9号
为切实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筑牢市域生态安全屏障,维护生物多样性与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老河口市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资源现状,我市决定在老河口市行政区域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确定禁猎期,现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域
老河口市全部行政区域划定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非法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猎期为五年,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繁衍生息、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等各类活动。
三、禁猎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受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包含:
(一)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二)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三)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其他依法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幼体、卵、制品。
四、禁猎工具、方式及禁止行为
禁猎区域内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一)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设备、电子诱捕装置、无人机坠物、猎套、猎夹、粘鸟网、地枪、排铳、弹弓、弩、铁夹、陷阱等禁用猎捕工具开展猎捕;
(二)禁止采取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投毒、诱捕、驱赶猎杀等法定禁用狩猎方式;
(三)禁止随意砍伐、损毁野生动物栖息林木,破坏巢穴、栖息地、觅食地、迁徙通道等生态环境;
(四)禁止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食用、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五)禁止为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提供场所、工具或其他便利条件。
五、特许猎捕审批
本禁猎区、禁猎期内,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致害处置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依法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猎捕省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依法申领狩猎证,严格按照许可载明事项实施猎捕。
六、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或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举报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负有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定义务,发现本通告所列举违法行为的,有权制止并向主管部门举报。对举报属实、协助查处的单位或个人,主管部门可视情予以奖励,并依法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举报电话:老河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710-8362310
公安报警电话110
八、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老河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老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