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单位: | 发布日期: | 2023-10-19 | |||
| 来源: | 老河口市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解读方式: | |||
一、老河口市开展行政规范文件清理的背景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和省政府领导关于省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工作批示精神,老河口市组织开展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二、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老河口市2023年6月9日印发的《老河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备工作实施方案》。
三、文件清理部门职责分工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对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备工作负总责。市司法局牵头组织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落实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数据录入任务,督促指导市政府各部门、授权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机构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和数据录入、归集工作,接受市政府各部门、授权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机构经过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报备。
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起草的以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以及以本部门名义发文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报备,并做好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的归集和整理。同时,各部门要对本系统下级单位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和报备工作进行跟踪督办和检查指导等。
四、清理说明
(一)应当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不具备行政管理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无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制定的;无法律、法规授予行政管理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政府工作部门超越部门职能权限制定的。
2.主要内容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登记、认定、备案等审批事项的;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3.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已被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
(二)应当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1.已经超过适用期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管理方式已改变的。
3.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4.主要内容明显不适当,或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
(三)应当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1.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2.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3.由于机构改革造成部门名称变更和职责变化的。
4.适应现实行政管理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做部分修改的。
(四)应当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施行期限未届满,且没有前(一)、(二)、(三)项所列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