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发布日期: | 2024-07-04 | |||
来源: | 老河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主题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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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河政办电〔2022〕10号)要求,原制定的《老河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老河口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已失效,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现行法规政策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为了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3年第20期会议提出的加快修订《老河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单位代市政府起草了《老河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代拟稿)。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问:《管理办法》从哪几个方面促进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答:《管理办法》共分11章85条,从监管范围及原则、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职责、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职责、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国有资产收益收支管理、基础管理、国有资产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各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构建了更加清晰明确、立体全面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更契合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新的政策要求及管理实际。
问:在资产租赁方面对租赁审批权限、期限,重大资产租赁审批的标准,租赁低价的确定及租赁方式等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1.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市国资局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2.长期租赁(5年以上含5年)和重大资产租赁(租用房产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土地10000 平方米或租赁资产在规划拆迁区域内的)的,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
3.水面、林场、矿产资源以及城市公共资源纳入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严禁对外租赁;已经对外租赁的,合同到期后收回。
4.对超过1年期限的资产租赁,年租金每3年可按不低于租赁底价5%的金额环比递增,递增比例可由资产占有单位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波动程度确定。
5.资产租赁年均租金底价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项目,除市人民政府批准用于招商引资项目入驻发展产业的以外,其他租赁项目均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资产租赁年均租金底价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项目,资产占有单位可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也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公开招租。
问:在资产处置方面对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价值等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1.各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处置单项账面原值在 10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报市国资局核准备案;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其他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和公司董事会审核后报市国资局审批;
2.各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处置单项账面原值在 30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的资产,经主管部门、公司董事会、市国资局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3.各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凡进行股权转让的,经主管部门、公司董事会、市国资局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4.各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凡处置房屋、土地,涉及产权转让的经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资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不涉及产权转让的(如需报审、房屋征收等)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局审批。
5.报废资产实行集中处置为原则,各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在履行审批程序后,对账面原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或预估报废净残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报废资产,应选择有资质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通过公开询价方式进行报废处置,并报市国资局备案。
问:在国有资产收益收支管理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主要明确了全市国有资产收益收支预算的编制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重点在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方面,作出了分类区别核定的标准:除经市政府批准免予上缴外,国有企业利润暂按10%上缴,国有企业及财政差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收入收益按30%上缴。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扣除相关转让费用后全额上缴;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暂不上缴,其后可根据我市事业单位改革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