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02日
信息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单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6-09-02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一、老河口市开展行政规范文件清理的背景

根据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襄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老河口市组织开展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二、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老河口市2026年5月8日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三、文件清理部门职责分工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对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负总责。市司法局牵头组织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落实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报备,督促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接受市政府各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过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备。

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起草的以政府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以及以本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报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部门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报备。

四、清理说明

(一)清理范围

截止2026年3月31日前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1.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

2.与宏观政策取向不一致,妨碍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

3.违法违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者仍保留国家、省、市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违法违规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4.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相关内容于法无据,或存在其他不当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增加其义务的;

5.行政规范性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有效期届满且不需要继续执行的;

6.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不衔接或者相互矛盾的;

7.存在易引发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问题的制度性漏洞、违法违规条款及不当规定的;

8.其他依法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