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老河口西排子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31日
信息来源: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011158671/2023-15112 主题分类: 水资源
发布机构: 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3-05-31
标题: 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老河口西排子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河政规〔2023〕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时间: 2023-05-26 终止时间: 2028-05-2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湖北老河口西排子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6日



湖北老河口西排子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老河口西排子湖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湿地公园的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湿地公园是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科普宣传、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国家湿地公园。其管理范围为西排子河水库(南部以水库大坝为界;库区周边有鱼塘区域以临近水库的第一排鱼塘的外侧塘埂为界;库区周边无鱼塘区域以水库消落区的外侧边界线为界;薛集村西南,310省道南侧管理服务区、宣教展示区和合理利用区以鱼塘周边的道路及农田田埂为界)及上游3条河流(河流北端以库区上游第一道道路桥为界;河道两侧以河堤为界),总面积 2211.86平方公里。

第三条  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湿地公园建设是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应当突出湿地保护和恢复、宣传教育与监测,并兼顾合理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湿地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的激励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自愿服务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恢复、科普、生态旅游等工作。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对 湿地公园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发改、公安、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交通、住建、教育、气象、城管、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湿地公园管理工作。薛集镇、竹林桥镇、张集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老河口西排子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在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湿地公园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湿地公园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并根据湿地公园保护、建设和维护需要分年度安排。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湖北老河口西排子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是湿地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严格遵守。确因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作出调整或变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  湿地公园发展规划纳入全市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环境保护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水资源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防洪规划、旅游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湿地公园按照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移动湿地保护标志。

第十一条  湿地公园的建设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并与周围湿地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兴建破坏或影响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自然景观和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对已有的破坏景观或与湿地景观不相协调的建设设施,应当逐步依法改正,以保持湿地生物多样性、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自然性。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

(一)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二)恢复重建区主要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三)宣教展示区在环境能力承载范围内,充分利用现有的湿地资源景观,开展湿地科普宣教活动,传播湿地知识,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四)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湿地旅游等活动。

(五)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按照国家规定申报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湿地保护工程(林业系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等,争取的资金主要用于湿地保护、恢复、生物多样性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十四条  水利、环境保护、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修复、生态补水协调、水质监测保护等联防联动机制,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采取引导、扶持湿地周边区域居民科学发展生态产业,严格禁止规模化禽畜养殖、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等措施, 加大湿地资源环境保护力度,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

第十五条  湿地公园按照总体规划,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以人工修复为辅,采取退耕(养)还湿、禁牧限牧、植被恢复、构建湿地生态驳岸等措施,重建或者修复已退化的湿地生态系统,恢复湿地生态功能,扩大湿地面积;在河流交汇处、入河口、重点污染防治河段等区域,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

第十六条  湿地公园设置科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向社会公众宣传湿地功能价值、普及湿地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湿地公园的湿地。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用、占用湿地公园湿地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需要临时占用湿地公园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提出可行的湿地恢复方案,并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第十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湿地公园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开(围)垦湿地、取土、修坟、放牧、烧荒、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或者占用湿地;

(二)从事房地产、度假村、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湿地公园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三)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改变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

(四)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联系;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或者排放未达标的废水;

(五)放养禽畜和投肥、投饵、网箱养殖、围栏养殖等人工养殖活动;

(六)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七)毒杀、电杀或者擅自猎捕水鸟及其他野生动物,捡拾、收售动物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生物;

(八)损毁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环境卫生设施和安全设施等公共设施;

(九)引进任何可能造成湿地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动植物物种;

(十)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第四章  维护与利用


第二十条  西排子湖湿地公园在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适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进入西排子湖湿地公园的人员,应当服从管理处的管理,自觉遵守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定,爱护各项公共设施,保护自身和他人安全,保护湿地资源。 

第二十二条  管理处应加强西排子湖湿地公园内交通安全、环境卫生管理。进入西排子湖湿地公园的车辆和船舶,按规定路线行驶和停放;建立环境卫生责任制,配置符合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实施垃圾分类处理。

第二十三条  湿地资源利用必须符合西排子湖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湿地生物资源的再生能力,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和生长环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妨碍湿地公园管理处工作人员和相关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禁止性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管理措施的;

(二)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造成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的违法行为制止不力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北老河口西排子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河政规〔20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