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158671/2024-0128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4-01-15 | ||
标题: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河口市本级信息化和智慧城市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号: | 河政规〔2024〕1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老河口市本级信息化和智慧城市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老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5日
老河口市本级信息化和智慧城市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信息化和智慧城市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加强信息系统安全和防护自主可控,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国办函〔2022〕102号)、《襄阳市本级政务信息化和智慧城市项目管理办法》(襄政办发〔2022〕29号)、《老河口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河政发〔2022〕13号)、《老河口市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河政规〔20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和智慧城市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持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项目,包括大数据、信息化应用系统(含办公自动化系统、部门业务系统、应用集成系统、数据库系统等)、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改造升级和运行维护的项目。
第三条 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信息化和智慧城市建设的审查、推进、协调、督办、监管和评估考核,负责编制全市信息化和智慧城市项目的规划,统筹实施项目的事前评估、技术评审、监理、验收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全市信息化和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市本级项目储备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将全市信息化和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审核纳入全市城乡建设项目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对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的信息化和智慧城市项目进行绩效管理、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监管和资产监管等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全市信息化和智慧城市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市直各部门是信息化和智慧城市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负责信息化和智慧城市项目按行业领域对上联络,提出具体建设需求和业务需求,以及建成后的应用推广、发挥成效等工作。
第四条 全市信息化和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评估、统一技术评审、统一部署、统一监理、统一验收、统一绩效评价的“六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统一规划评估
第五条 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框架内,统筹编制全市信息化和智慧城市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行业专项规划涉及信息化和智慧城市领域的,应当与全市信息化和智慧城市发展规划衔接。
第六条 市直各部门应按照湖北省省级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标准及湖北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指南等文件要求,结合全市信息化和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和本部门工作实际,编制信息化项目建设意向,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及投资估算等信息,并以书面形式向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提出建设需求。
第七条 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按照事前评估、统筹整合、资源共享、急用先行、绩效最优的原则,对部门申报的项目建设需求组织统一答辩、评估和论证,论证后确定是否实施。
统一答辩、评估和论证重点参考:
(一)项目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要求;
(二)项目是否符合全市信息化和智慧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数字政府建设规划;
(三)建设依据是否充分,需求描述是否包括项目建设目的、现状分析、建设内容、运行环境(硬件、网络、存储、数据)、概算及效益分析;
(四)是否有重复建设内容;
(五)是否明确项目建设成果共享及成果共享机制;
(六)是否明确项目建成后的推广应用方案和运行维护方案。
第八条 按照《老河口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河政发〔2022〕13号)规定,信息服务领域(无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原则上采用购买服务(软件服务、网络服务、计算服务等)的方式进行投资,不履行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由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出具审查意见后直接履行预算评审、政府采购和绩效评价手续。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进行必要性论证后,可按照简易程序,自行或依法采购工程咨询机构直接编制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并按有关要求提请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市发改局在批复前应充分征求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意见。
第三章 统一技术评审
第九条 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信息化和智慧城市项目的统一技术评审工作。
第十条 已列入全市城乡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相关部门要根据建设需求,按照《老河口市信息化项目<技术设计书>编制指南》(见附件1)组织编写项目技术设计书(或建设方案),编制完成后报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开展技术评审,推动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负责与襄阳市行业主管部门对接,使用襄阳市信息化和智慧城市项目评审专家库,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应领域的专家和本市专业人员开展项目方案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在完成技术评审后,将专家技术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的项目技术设计书(或建设方案)等报送至市财政局开展投资预算评审。市财政局在预算评审结束后要将评审结果同步抄送至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市直各部门将专家评审修改后的项目技术设计书(或建设方案)作为指导项目建设的核心技术依据。
第四章 规范建设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项目建设实施应按照《老河口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河政发〔2022〕13号)《老河口市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河政规〔2023〕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机房(大数据中心政务云)(以下简称“大数据中心政务云”)是全市信息化和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的基础环境支撑和主要载体,各地各部门不再单独新建服务器存储能力、计算资源,由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大数据中心)统筹建设或采购第三方服务资源(需满足相应的安全管理要求),提供给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使用。
第十五条 大数据中心政务云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和测评,并采取相应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防护措施,确保系统和数据的全生命周期安全。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信息化项目的各类新建、改建应用系统应统一在大数据中心政务云中部署和运行,不得重复建设。市直各部门要推动已建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向大数据中心政务云迁移,部门非涉密政务网主动向电子政务外网整合,推动已建业务系统尽快接入全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鼓励非财政性资金项目合理使用基础设施资源。
第五章 统一监理
第十七条 纳入统一监理的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硬件和软件建设,不包括设计咨询、测评等服务。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负责依法依规采购全市信息化项目统一监理服务单位,为全市信息化项目提供监理服务。
第十八条 市直各部门应当在信息化项目确定中标结果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提交派驻项目监理单位的申请(见附件2),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接到申请后根据信息化项目的行业领域向建设单位派驻相应的监理单位。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对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定期向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项目建设单位报告项目建设情况。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四控(进度、质量、成本、变更控制)和三管(合同、文档、安全)。项目承建单位应接受监理,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对监理单位服务打分,作为监理费用的结算参考依据。
第六章 统一验收
第二十一条 纳入统一验收的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硬件和软件建设,不包括设计咨询、测评等服务。信息化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统一组织。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根据待验收的项目行业领域和合同金额,从襄阳市信息化和智慧城市项目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和本市专业人员,组成验收专家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建单位、使用单位分别指派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主要检查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立项依据、项目技术设计书(或建设方案)、采购(招标)文件、合同(协议)等有关文件规定,项目内容、工期等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主要包括:
(一)完成全部建设内容,且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建设标准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建设过程符合国家规定,信创安全符合国家、省、襄阳市规定;
(二)系统通过初验并经过不少于一个月的安全稳定试运行;
(三)项目验收文件资料齐全;
(四)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不含售后服务部分);
(五)项目使用单位出具了满足使用需求的用户报告;
(六)项目已完成相关培训工作;
(七)部署在(迁移至)大数据中心政务云,实现了数据资源共享;
(八)平台类项目系统已通过第三方软件专业检测机构的测试并出具了软件测评报告,数据采集已通过第三方具有数据成果质检资质的检测并出具了数据质检报告;
(九)其他需要验收的事宜。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通过验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财政局、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报送签字盖章的项目验收报告(见附件3),凡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财政部门不支付后续费用。
第七章 统一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定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围绕绩效目标编制清晰、量化、便于考核的绩效指标。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结合项目建设绩效目标开展自评价,自评价报告报送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市财政局以及使用单位。市财政局有针对性的选取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再评价。
第二十七条 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绩效自评价和重点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已建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核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涉密的信息化和智慧城市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要求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9月15日印发的《市信息化和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信息化(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河信文〔202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