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发改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号),老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能公开的外,凡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将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老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老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委门户网站和市政府网站上查阅。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本局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报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机构概况类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老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老河口市东启街友谊道子4号;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8:30-12:00,15:00—16:30,国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机构联系电话8222429;传真号码8225329;
通信地址:老河口市东启街友谊道子4号老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441800。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老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附后),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也可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口头申请等法定方式向本机关提出。
口头申请的,申请人应配合本机关做好记录,并提供真实基本情况。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下图:
老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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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申请人填写《老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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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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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当场决定 | 受理机关当场不能决定公开15个工作日内答复 | 特殊情况 | 经批准延长15个工作日内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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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 公开范围 |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 | 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 | 信息发不存在 | 申请内容不明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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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出具《民政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 受理机关出具《非本机关信息告知书》 | 受理机关出具《民政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 受理机关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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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当场提供 | 受理机关告知申请人掌握机关的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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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当场签收 | 受理机关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 特殊情况 | 受理机关延长15个工作日内提供 | ||||||||
老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民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传真电话 | 联系地址 | |||||
电子邮箱 | ||||||
法人/其它组织 | 名 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人电话 | 传 真 电 话 | |||||
联系地址 | ||||||
电子邮箱 | ||||||
申请时间 | ||||||
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信息内容描述 | |||||
信息用途 | ||||||
获取信息的方式 | 可以任选一项 □ 邮寄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 |
三、其他事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市政府网站的政风行风信箱进行投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市监察局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