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9日

河发改价格〔2023〕2号


老河口市清源供水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经依法履行政府定价程序,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城区供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区供水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其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1.5:3。每户每月用水量的第一级基数为25立方米(含)以内,价格为1.49元/立方米;第二级水量基数为25.1—33立方米(含),价格为2.23元/立方米;第三级水量基数为33.1立方米以上,价格为4.47元/立方米。阶梯水量水价按月计费,不结转。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1.7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三)特种用水4.5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人工滑雪场、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用水等。

(四)对低保用户的优惠政策不变,即: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低保证明的低保家庭,月用水量在25立方米以下的,净水价仍按1.06元/立方米执行,月用水量超过25立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按居民生活阶梯式水价执行。

二、以上价格均含水资源费,不含污水处理费。

三、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其水价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

四、部队、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

五、供水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和成本控制,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和供水质量,保障供水安全。并认真做好此次供水价格调整宣传解释工作,价格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六、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老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