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支持服务业市场主体发展奖励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3日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服务业市场主体做大做强,加快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按照《襄阳市培育有效市场主体和支持服务业发展补贴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企业进限入统

(一)对当年入统并纳入联网直报统计的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奖励每户 6 万元(分三年,每年奖励2万元),达到限上商贸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奖励每户 1万元。 对当年新注册(上年第四季度以来注册)并纳入统计的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额外增加 1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美食街区等进行统一

运营管理,对实现集中收银、入统并纳入联网直报统计的市场、

购物广场等,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三)制造业、房地产业企业剥离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营销贸易、商务咨询、人力资源、创意设计、文化会展、第三方物流、文化旅游、物业管理等内设机构,成立独立法人资质的服务业企业并纳入统计的(简称“主辅分离”),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二、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在外地注册、本地经营的大企业分公司改设为子公司(含新设立子公司)(简称“分改子”),年应税营业收入达 到 2000 万元并纳入统计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二)对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中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年度应税营业收入排名位于各行业前20%,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规上其他交通运输和仓储业,年度应税营业收入排名前20%,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贴。

(三)对示范引领作用特别大或效益特别显著的企业,可

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另行商定给予扶持。

(四)在公务采购、公务接待、评优评先、项目建设等方面向规上服务企业倾斜。重点在融资、用地、用工等方面予以保障。

三、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街道)、市直相关部门需对全市具备上限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商贸企业、大个体进行排查梳理,认真做好上限统筹协调工作及拟申报上限企业的资料收集和上报工作,强化统计指标分析,准确掌握和客观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动态。

(二)市发改局、商务局、市统计局具体负责组织服务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申报入库工作。市发改局、商务局负责指导企业和大个体填写相关申报材料,交市统计局审批。市统计局负责完成后续报批入库工作。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入库结果以上级统计部门批复为准。

(三)各乡(镇、街道)、市直相关部门和发改、商务、统计、税务、市场监管等市直相关部门加强联动、密切配合,实现服务企业提速、提质、提效,最大限度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限、提效率,落实好服务业企业工作机制,及时兑付各项优惠政策,抓好服务业企业的服务和培育工作。

(四)每上限一家法人企业,经审批入库后,奖励责任单位培育经费 1 万元;

四、有关要求

(一)已享受招商政策的企业,按招商政策执行。符合“加强服务业市场主体培育”中的条款并享受奖励的市场主体,原则上三年内不得退库,若因企业经营不善且经统计部门认定符合退库条件,由统计部门对企业进行清退,除此原因之外,企业主动退库或恶意退库者,经统计部门核实后,将全额追缴收回奖补资金,恶意退库者由行业主管部门针对企业恶意性质视情况开展联合惩戒并列入信用黑名单。

(二)本办法与襄阳市级及其它行业部门现行文件奖励、补贴资金有重复的,不重复进行补贴;同一项目已享受国家或省级奖励的,不再享受市级奖励。

(三)前期由于工作需要,各责任单位均按老政策进行宣传发动,为确保服务业企业成长工程不断档,继续沿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商贸企业成长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河政办发〔2023〕21 号)至本办法执行起。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三年,由老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