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及《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3〕204号)相关规定,现就完善老河口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及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
时间:2026年4月29日上午9时
地点:市发改局三楼会议室
二、听证方案要点
(一)《老河口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下同)和配气价格组成。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和气源采购价格联动,当气源采购价格变化时,终端销售价格进行同向调整。
1、联动范围
老河口市居民和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实行联动。
燃气企业采购价格不区分气源采购价格形式,原则上按照同一区域内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含税,下同)确定,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
当燃气企业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地区采购价格或当地主要气源平均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当合同外气源采购价格对本地区终端销售价格影响较大时,按照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对合同外购气量实行代购代销价格政策,其购销价差不得高于本地区配气价格。
2、联动周期
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按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从一年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逐步过渡到按半年、按季度、按月度联动。
3、联动公式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示确定: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
联动机制建成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度。
价格联动调整额度=(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按照新建管网4.5%、运行3年(含)以上的管网3.5%确定。
4、联动方式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不设置联动启动条件。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
按实际采购价格联动时,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采购成本计算采购价格,同时缩短周期,促进价格反应灵活。按预测采购价格联动时,要根据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采购量价情况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对预测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纳入后期联动累加或冲抵。
5、联动幅度限制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上调,坚持平稳从紧原则,设置幅度限制,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户负担。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每次上调幅度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未调金额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及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幅度不限。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6、联动程序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认真做好成本分析基础工作,及时提供天然气采购价格、气量及采购合同、发票等相关数据和资料。市发改局根据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对联动调整额进行审核测算,提出调价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
方案一:居民第一档年用气量为0-400(含)立方米,终端销售价格(简称价格,下同)由2.68元/m³调整至2.88元/m³;第二档年用气量为400-600(含)立方米,价格由2.948元/m³调整至3.456元/m³;第三档年用气量为600立方米以上,价格由3.752元/m³调整至4.32元/m³。
方案二:居民第一档年用气量为0-400立方米(含),价格由2.68元/m³调整至2.90元/m³;第二档年用气量为400-800(含)立方米,价格由2.948元/m³调整至3.48元/m³;第三档年用气量为800立方米以上,价格由3.752元/m³调整至4.35元/m³。
(三)城市配气成本监审结论
经成本监审,老河口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管道燃气单
位配气成本(不含采购成本)为0.4262元/m³;
三、听证会参加人名单(21人)
(一)消费者代表11人
秦俊杰 湖北中力公共管理部
陈新宇 湖北楚凯冶金有限公司
刘迎迎 酂阳街道牌坊街社区
操艳军 老河口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钱淑珍 卢营幼儿园
贾 波 香满园(个体工商户)
宋 伟 宋营支部委员
刘莎莎 店小二(个体工商户)
赵云龙 酂南社区居民
王 芳 小东门社区居民
余秀山 太平街社区居民
(二)党代表1人
汪 杨 老河口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
(三)人大代表1人
杨 丹 酂阳街道汉口路社区书记
(四)政协委员1人
金 鑫 天河大酒店副总经理
(五)专家学者1人
陈 琳 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
(六)社会组织1人
刘 斌 老河口市消委会
(七)政府部门3人
杨 鲲 老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黄庆刚 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李 军 老河口市民政局
(八)经营者和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利益相关方2人
姚振兴 老河口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阮灵燕 老河口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四、听证会听证人(4人)
胡志林 老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
李 丽 老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
陈劲涛 老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
姜舒怡 老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
特此公告
老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