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制度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来源:老河口市公安局

老河口市公安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部门“四张清单”。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单位: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序号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机关不予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备注
1对拖移机动车的行政强制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的;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机关不处罚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备注
1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2未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系统中能够查询到相关信息或者能够提供电子、纸质证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4款: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违法行为人配合执法、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4驾驶室放置物品妨碍安全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违法行为人配合执法、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5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违法行为人配合执法、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6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违法行为人配合执法、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7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违法行为人配合执法、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8项: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8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系统中能够查询到相关信息或者能够提供电子、纸质证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1款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9摩托车后座乘坐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违法行为人配合执法、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