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9日
信息来源:老河口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校车相关业务的办理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中校车驾驶资格和校车标牌核发的有关规定和《襄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意见》(襄政办发[2013]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和界定校车使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校车,是指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并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收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幼儿园幼儿因特殊情况需要车辆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国家标准设计的幼儿专用校车,并按照本办法申办校车使用许可,遵守本实施意见安全管理的规定。

二、严格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和日常管理

(一)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必备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二)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工作流程

校车驾驶申请人向市交警大队提出“校车驾驶资格”申请,填写《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及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市交警大队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办理驾驶校车许可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校车驾驶人资格审验

校车驾驶人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市交警大队的审验。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警大队须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

1、校车驾驶人自己提出注销申请的;

2、校车驾驶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

3、校车驾驶人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4、校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5、校车驾驶人有记满12分记录或者犯罪记录的;

6、校车驾驶人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三、强化校车使用许可和监管

(一)申请校车许可必备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在省政府确定的过渡期内,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二)申请校车许可工作流程

1、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向市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规定的材料。

2、市教育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市交警大队征求意见。

3、市交警大队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1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在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2日内查验车辆机械性能、安全设备和相关凭证、运行方案,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反馈给市教育局。

4、市教育局收到市公安交管部门的回复意见后,送市交通运输局征求意见。

5、市交通运输局收到市教育局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3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反馈给市教育局。

6、市教育局收到市交通运输局回复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7、《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前学校(幼儿园)已配备的校车,在省政府确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申请取得校车标牌。过渡期满后,必须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或幼儿专用校车。

(三)核发校车标牌工作流程

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经批准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市交警大队申请领取校车标牌,并提供相应审批和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交警大队在收到申请3日内核发校车标牌。

校车标牌要详细记载本车相关详细信息并安装在指定位置。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能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四)规范校车标牌管理工作

取得校车标牌后的校车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标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市交警大队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市交警大队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完成审验工作。经审验合格的,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

已经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不再作为校车使用或者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标牌的市交警大队。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本意见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校车标牌丢失或者损坏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要及时向核发标牌的市交警大队申请补领或者换领。市交警大队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补发或换发校车标牌。

四、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机制

(一)建立校车驾驶人管理信息定期通报机制。市交警大队应当每半年将校车标牌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上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教育局。

市交警大队应每月向市教育局、学校通报校车驾驶人的资格许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审验及注销等情况。对校车驾驶人逾期未接受审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通报学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从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定期主动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并通知相关驾驶人及时到市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对经常违法的驾驶人要强化管理直至调离工作岗位。

(二)建立专人随车全程照管机制。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专人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负责人取得联系。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到达目的地后要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31231日,全市所有校车及校车驾驶员均应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办理取得校车标牌及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权利编码


权力名称

校车使用许可审批

实施主体

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法定)

老河口市教育局(承办)

权力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15条: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分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回复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许可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许可期限

1、法定期限:24个工作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承诺期限:24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书面申请;

2、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证及在市交警大队办理注册登记证明;

3、校车驾驶资格;

4、安全管理制度

5、机动车相关保险证明。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市政府法制办

审查意见


承办机构

及联系电话

老河口市教育局安全科:8228593




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内部流程图

(共5个工作日)



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外部流程图

(从收到申请之日起,各部门审核、审批发放校车使用标识共24个工作日)


附件1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学校(幼儿园)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校车使用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除原件外,均一式六份):

  1、填写《湖北省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申请表》(见附加2;

  2、本学校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3、拟聘用驾驶人员的健康体检证明(县级以上医院);

  4、本学校拟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的安全行车责任书(见附件4;

  5、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时间(运行方案见附件3;

  6、本学校制定的校车及其驾驶人员、学生照管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7、本学校对机动车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8、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9、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号,交警秩序部门出具的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酗酒、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附件2

湖北省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申请表

学校名称:

(盖章)

法人代表


申请日期:

校车安全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接送学生情况

幼儿: 人; 小学生 人; 其他: 人。

申请行驶路线、时间及停靠站点(校车运行方案另附): 

校车性质

自有 □ 租赁

租赁校车的车属单位: (盖章)

车辆类型


号牌号码


车辆品牌类型


安全责任人


联系电话:

校车驾驶人


照片

校车驾驶人


照片

驾驶证号


驾驶证号


准驾车型


准驾车型


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县(市)级公安交管部门审核意见:


县(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审定的行驶路线、时间及停靠站点:

审核人: 日期(盖章):

市级交警部门审核意见

校车核定人数

幼儿: 人; 小学生 人; 其他: 人。

校车驾驶人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日期:

车辆查验情况: 查验员签字: 日期:

县(市)级人民政府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校车标牌编号


备案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备案审核人意见

签字: 日期

核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校车运行方案


车牌号:

申请行驶路线:


停靠站点及时间:


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县(市)级公安交管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县(市)级教育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县(市)级政府部门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附件4

老河口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参考文本)


为严格校车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校车交通安全,依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特签订如下《责任书》,明确和履行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一、使用校车的公(民)办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幼儿园(班)是校车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校车交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切实做到:

1、校车及驾驶人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安全要求;非专用校车必须达到《机动车安全技术运行条件》(国标GB7258--2012)规定的“非专用校车条件”的七条标准,在国、省道上驾驶时速不超过60公里,在县、乡道上驾驶时速不超过40公里;

2、明确专人负责校车安全管理,落实定人、定车、定时、定线路、定制度的“五定”管理制度;

3、定期对校车进行检验和维护保养,每天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校车及驾驶人安全状况,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通报校车安全情况,督促驾驶人按照校车安全运行要求规范操作、文明行车;

5、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

6、自觉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的监管。

二、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道路交通执法管理,依法查处上路行驶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维护校车通行秩序。会同教育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校车进行审查备案,严把校车安全资质关,加强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向学校和教育局抄告校车交通违法情况,督促学校加强安全管理。

三、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的年终考核,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监管。

四、对辖区发生的校车交通事故,依照有关规定,对照本《责任书》的责任要求,进行严格的责任倒查,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责任书》涉及的任何一方有权对其他方责任完成情况进行监督。


—————:学校、幼儿园(盖章) 负责人: (签字)



—————:中心学校(盖章) 负责人: (签字)



市教育局(盖章) 负责人: (签字)



市交警部门(盖章)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校车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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