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商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商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商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襄阳市委以及老河口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商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和国际经济合作以及国内外贸易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并根据我市情况拟订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和国内外贸易发展战略及政策措施,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参与研究全市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和国内外贸易: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拟订全市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市场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推动全市商务领域信用建设、促进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三)负责全市商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商贸流通行业的发展政策,指导全市商贸流通体制改革。拟订全市流通体系建设整体规划,指导和推进城乡流通体系建设。拟订全市商业网点规划,推进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直销等流通方式的发展,促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按有关规定对汽车流通、报废汽车拆解、旧货流通、再生资源回收、成品油等特殊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商务综合行政监督工作。
(四)承担组织实施我市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商贸领域服务业发展工作。拟订全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推动餐饮业、住宿业、美容美发业、家政服务业等行业发展。负责全市商务会展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市会展业发展的政策、规划等工作,对全市商务会展业发展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六)拟订全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引导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七)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进出口管理商品和技术目录以及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指导全市进出口业务工作,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研究和推广新的贸易方式,汇总编报全市年度进出口指导目标。
(八)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牵头拟订促进全市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我市在境内外举办的内外贸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博览会及有关涉外招商引资活动。负责全市涉及国际贸易规则、惯例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全市产业损害调查。
(九)依法管理外商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相关规定,指导国家限额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核上报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全市境外资金投资促进工作。依法管理外商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协助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咨询和联合年检。协助处理外商投诉。
(十)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企业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负责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核上报和后期管理工作。依法做好全市企业境外投资、驻境外机构和企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国际多边、双边经济技术援助的有关工作。管理有关国际组织对全市经济技术合作事务,组织参与对内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活动。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口岸工作的政策法规,对接襄阳市自贸办,协调相关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以及襄阳市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方针、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市创业创新发展规划和目标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和综合评估全市创业创新服务工作,推动全市创业创新工作协调发展。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支持服务创业创新的政策措施,完善政策体系,促进政策落实。承担创业创新政策咨询服务、“一站式”代理服务和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兑现等。组织拟订创业创新项目申报、评审办法和各项引导扶持资金使用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整合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创业创新引导基金,为创业创新者提供融资担保、贷款贴息等金融服务。围绕孵化小微企业、服务高端人才、助力“草根”阶层,打造综合服务平台,兴办创业“苗圃”、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特色产业园,构建“四位一体”的梯级孵化体系。制定市校合作计划,设立市校合作基金,策划合作项目并组织实施。负责搭建合作载体,推进技术研究中心、大学生创业园等载体建设。负责引进科技项目,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进成果转化。负责组织开展创业创新辅导培训等工作。
(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市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商务局设以下内设机构:
(一)综合协调股。综合协调局机关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起草局主要领导综合性讲话材料。负责公文管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机关文秘、机要、保密档案、通讯、文印、信访、综治、史料编修及政务网站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人大、政协提案分办、督办协调工作。负责机关公务接待、组织协调局机关重大活动。负责局(领导班子)工作目标、履行职责的计划制订、情况收集和统计报送工作。负责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行政管理、不动产、物资、设备、设施等实物资产工作。负责全市商务系统各项业务资金、专项资金计划、评审、申报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机关经费核算、财务核算、资金预算、资产、专项资金管理。监督指导局属单位的财会工作,组织对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办理局属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清产核资工作。
(二)人事股。负责拟订局干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公务员管理及机构、编制、职数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干部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局属事业单位的工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负责筹备、协调上级对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综合考评工作。负责局机关政治宣传、意识形态、思想教育和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组织落实工作。指导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党员发展、党员培训、党费管理、党务宣传、党内统计年报和接转党的组织关系等党务工作。负责局机关群团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群团工作。
(三)对外贸易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对外贸易、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加工贸易管理、利用外资、对外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规定。参与拟订并实施全市对外贸易发展规划及业务管理、促进发展、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规划及鼓励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的办法和政策措施。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组织并协调相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报。组织、筹备、指导、协调全市外贸、外资企业参与的境内外各类展会和市场拓展活动。承担对外贸易业务统计、进度督办、组织协调、情况收集、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全市重大招商活动外资项目对接监督管理、签约外资项目跟踪落实等业务指导工作。指导进出口企业协会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政策扶持。负责全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软件出口、技术进出口管理外商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统计工作。研究、协调、参与全市进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建立并完善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安全预警机制。关注国际贸易新动向、新模式、新规则并研究其在我市的具体运用。负责管辖范围安全生产。
(四)商贸流通管理股。研究拟订适应我市商贸领域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调控指导计划。负责市场运行与调节、市场监测与分析,重要商品储备,市场供给应急管理。负责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监测工作。推进限上商贸企业成长工程建设。负责商贸物流标准化推进,商贸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再生资源行业管理等工作。负责内贸会展的组织参与及国内市场开拓工作。负责商贸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总部经济、会展业等现代服务业管理工作。负责餐饮业、住宿业、美容美发业、家政服务业等生活服务业管理工作。负责中华老字号的保护与发展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安全生产。贯彻执行国家电子商务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拟订全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指导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应用,促进电子商务事业的健康发展。负责电子商务统计工作。
(五)市场体系建设股。研究拟订全市商品市场建设总体规划及相关政策与措施。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推进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改造和社区商业建设。加强农产品市场、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销衔接和农超对接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和升级改造,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参与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相关工作,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工作实施建议。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监督管理成品油、品牌汽车、二手车、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拍卖、租赁等特殊流通行业。负责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应急预案及各类事故处理工作方案并按要求组织实施。负责商务领域市场监管、依法行政、普法宣传等工作。第五条 市商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6名,其中总经济师1名,内设机构正职5名,第六条市商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老河口市委、老河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5年7月2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