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民政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鄂政办函〔2006﹞2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老河口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老河口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址:http://www.lhk.gov.cn/。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报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老河口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老河口市民政局办公室
通信地址:老河口市航空路88号
处理时间:工作日的8:30-12:00;14:30-18:00
联系电话:0710-8262535
邮政编码:441800
电子邮箱地址:283262336@qq.com
(三)公开程序
1、申请提出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老河口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确定的当面受理点领取,也可以在本局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程序。
3、申请处理
(1)登记。受理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出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即时登记(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以及申请的主要内容),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2)答复。
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公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照《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告知申请人。
8、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9、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需延期答复的,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其他事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监察委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机关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