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就业创业证办理指南
(个人就业登记及发证)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在劳动年龄内,通过各种形式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且获得的合法劳
动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下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办理灵活
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创业证》。
1、在本市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2、在本市实现灵活多样形式就业的人员。
二、申报材料
1、《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
2、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留复印件;
4、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1张;
5、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还需提供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首次或变更时提供,留复印件。
三、申报地点
老河口市民行政服务大厅。
四、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2、《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2010年5月27日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3、《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71号第六条、第八条。)
五、办理流程
1、灵活就业人员在市民服务中心领取《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
2、公共服务机构在通过系统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审核,发放《就业创业证》。
老河口市就业创业证办理指南
(个人失业登记及发证)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以下本市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创业证》。
1、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
4、失地农民;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在本市城镇常住的农村进城务工和其他非本地户籍的失业人员。
二、申报材料
1、《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1份(或《湖北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首次或变更时提供,留复印件、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复印件;
3、与企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凭证、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毕业证书》(肄业证明)、复员转业军人证书、失地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留复印件。
4、一寸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片1张。
本市农村户籍人员还需提供在本市城镇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常住证明、本市城镇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证明材料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首次或变更时提供,留复印件。
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还需提供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首次或变更时提供,留复印件。
三、申报地点
老河口市民行政服务大厅。
四、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2、《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 (2010年5月27日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3、《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0]71号第十条、第十一第、第十五条。
五、办理流程
1、失业人员在市民服务中心领取《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
2、公共服务机构在通过系统办理失业登记审核,发放《就业创业证》。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者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
-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 失地农民;
-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 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9、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10、退役军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