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运行机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老河口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主要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科学严谨、依法处置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立老河口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事发地乡(镇、办)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老河口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老河口市分公司、酂阳办事处、光化办事处、仙人渡镇、李楼镇、张集镇、孟楼镇、薛集镇、竹林桥镇、洪山嘴镇、袁冲乡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主要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下达应急指令;组织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组织采取应急行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关工作。
2.2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舆论监督,引导媒体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客观公正报道。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收集、汇总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市领导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传达市领导的指示批示,协助做好重特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业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粮油收购、储存、销售、运输和政策性用粮油管理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重大案件查处。
市科技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和储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理所需物资,协助相关食品工业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市教育局负责参与学校及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现场的治安管控,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协调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
市民政局负责参与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及应急处置,做好受害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和管理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老河口分局负责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相关环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调查处理建设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提供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案件查处,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检测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件定性调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森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及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件定性调查。
市商务局负责食品商业企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实施食品污染监测、食源性疾病和异常健康病例监测,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置和医疗救治,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评估,提供相关标准解释。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参与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引发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导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牵头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定性调查和责任认定。负责查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及食品相关产品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老河口市分公司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寄递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2.3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市场监管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及相关成员单位抽派人员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检查督促各乡(镇、办)和市直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有效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及时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接受媒体专访;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处置工作组
指挥部下设八个应急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相关工作,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组成及分工如下:
(1)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指导事发地开展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查明致病原因,指导做好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2)危害控制组:由事发环节监管部门牵头,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消费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事件调查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卫生健康、公安、监察等部门,调查原因,评估影响,作出结论,提出防范意见,监督事发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转司法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4)综合协调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检测评估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实施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相关数据,查找事件原因、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和后果,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检测评估结果。
(6)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指导事发地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制假售假和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指导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7)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专家咨询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食品安全专业人员,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决策咨询和建议;分析事件原因及造成的危害,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制定控制措施;必要时参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进行技术指导。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警
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的跟踪监测,明确监测项目,确定监测点,完善网络,建立健全风险源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3.2预警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根据预测分析评估结果,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见附件1)进行预警。
3.2.1预警分级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根据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预警,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必要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发布预警公告并向襄阳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III级(较大)、IV级(一般)预警,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由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发布。
警报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及时向广大群众传递警报信息。
3.2.3警报内容
包括突发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
3.3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3.3.1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对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及时上报启动应急响应。
3.3.2防范措施
必要时,采取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通过多渠道、多手段、多形式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知识的宣传。
3.3.3应急准备
通知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定时向社会与有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加强对相关信息报道工作的管理。
3.3.4舆论引导
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定时对外公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发布事件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说明、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3.5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件发展和处置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研判引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宣布解除预警。
4信息报告与事件评估
4.1信息报告
4.1.1事件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引发单位(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单位,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等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监管部门通报的信息及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市外通报本市的信息;
(7)其他渠道获得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4.1.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事发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卫生健康部门接到报告应当在2小时内通知市市场监管部门。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4)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举报,应当及时向市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5)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逐级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级部门报告。
(6)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办)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7)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影响到境外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外事侨务、对台工作等相关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危害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部门报告或通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件简要经过、危害程度、伤亡人数、救治单位、检测结果、事件报告或通报单位信息(报告或通报时间、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初步判定的事件原因、已取得的措施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控制情况等内容。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程,还应报告或通报事件修正信息(包括事件的发展及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及影响因素)、事件鉴定结论、处置工作总结、类似事件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内容。
4.2事件评估
4.2.1先期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协调开展先期分析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核定事件级别,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响应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4.2.2评估内容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确定事件级别,提出是否需要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形成评估报告,按照要求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按要求上报和通报信息,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救援。对因事件受到伤害的人员实施救治。
(2)保护现场。封存可能导致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和用具;封存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堂或操作间;立即组织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生产经营。
(3)初始调查。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事件展开初步调查,及时对事件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及时上报。
(4)公开信息。相关部门在完成初始调查后,视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和说明。
(5)维护治安。
5.2响应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设定为IV级、III级、II级和I级四个响应等级。
5.3分级响应
5.3.III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III级应急响应报请襄阳市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当组织实施III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或襄阳市应急响应指挥部的部署以及相应的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并及时向襄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进展等情况。
5.3.2IV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IV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政府决定。根据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建议和应急处理实际需要,决定启动《老河口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和应急工作小组按本预案明确分工、履行职责,保持密切联系,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召开应急处理工作小组会议,提出应急处理工作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可能涉及的乡(镇、办)通报情况;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指导乡(镇、办)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各乡(镇、办)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启动本地应急预案,落实有关应急工作。必要时,请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协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4响应措施
5.4.1指挥协调
全市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由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以下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初报情况。市政府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向襄阳市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件初步情况。
(2)启动预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在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相关处置。
(3)现场指挥。市指挥部负责人或由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督导、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保障。市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应急保障。必要时,调用其他地方人力,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场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资等,用于应急处置与救援。
(5)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中多层级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的,其指挥与协调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上级指挥机构从全局角度对现场指挥机构提出要求,下达命令。现场指挥机构根据上级指挥机构确定的处置原则和命令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下达现场处置指令,组织、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的具体工作。
(6)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次生、衍生其他食品安全事件的,由社会危害程度大的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社会危害程度一时难以确定的,由参与处置的有关各方的共同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统一指挥机构。
(7)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转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时,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程序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加强处置与救援措施。
5.4.2医学救援
卫生健康部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患者进行救治,必要时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做好患者的心理辅导。
5.4.3危害控制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和涉事相关场所;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和场所,责令生产经营者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
5.4.4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理
卫生健康部门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迅速赶赴现场,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保护现场。调查完成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7日内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市场监管部门要监督生产经营者对事发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包括对事发现场的清洗消毒、对有关物品的无害化处置,对生物样品、可疑中毒食品及其原料、相关物品样品的采集等。
5.4.5事件调查
市场监管部门应按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分工协作的原则,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提高事件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涉嫌犯罪的,及时转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5.4.6应急检验检测
事件调查中需要对食品样品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或技术鉴定的,应委托有国家认证认可检验资质的单位或者专门技术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专家组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暂无检验标准或方法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建立新的检验方法。事发单位及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无偿提供检验检测或技术鉴定所需样本。
5.4.7维护稳定
公安机关要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制假售假和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4.8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经政府授权,相关部门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和组织专家解读、解释和说明等多种形式,借助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等多个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公众关切,澄清谣言传言,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的形式和程序,按《老河口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做好舆情监测和舆情预判,根据事件性质组织专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活动,消除不必要恐慌,确保社会稳定。
5.5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和不足,直至响应终止。
(1)级别提升。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超出事发地处置权限和范围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2)级别降低。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充分研判认定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完全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优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和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6后期工作
6.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置,对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质进行归还、补偿;对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及时支付,对应急抽样及检验费用及时拨付;对污染物进行收集、清理及无害化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救治及后续治疗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损人员保险理赔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并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6.2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包括第三方评估机构)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应急结束1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研究,并抄送市直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6.3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6.3.1表彰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6.3.2责任追究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按照本预案要求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事件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应急保障
7.1人员及技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配备,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专业技术和科研机构要提升快速检验检测能力,建立快速检验绿色通道,及时准备提供技术数据。强化专家队伍建设,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2物资经费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并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7.3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各地各有关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和专业技术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每2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食品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食源性疾病:指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演练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8.3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国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
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国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I级响应,国家级响应。
2、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州),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的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的,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经评估认为应当在省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5)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II级响应,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响应。
3、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受污染食品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市(州)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州)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市(州)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III级响应,市(州)级响应。
4、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县(区、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县(区、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必要时启动IV级响应,县(区、市)级响应。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政府及指挥部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办)按照职责,切实做好人力、物力、财力、治安、交通、通信、医疗等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需要。
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引起的患者得到有效救治,无新增病例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总结报告形成后,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讨论提出终止建议,报指挥部研究决定,由应急启动人发布终止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