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审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7日
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系统内审计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均可以依法向我局、上级审计机关投诉或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

(五)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事实和依据;

(三)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第四条  局人事股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填表呈请批示,交办、催办,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协调和监督等工作,承办股(室)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调查、处理和反馈,做到件件有回音,个案有结果。

第五条  受理电话(口头)举报或投诉时,要仔细问明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不愿表明者,从其意愿),被举报(投诉)部门或个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有关证据,并如实详细记录。

第六条  受理信函举报或投诉时,要弄清原意,有不清楚的可约请举报(投诉)人面谈或补充举报材料;对重复举报或投诉的信函,应注意是否有新的举报或投诉内容。举报(投诉)信函要保留原件和信封、邮戳,不得丢失。

第七条  新闻媒体和其他方式举报或投诉的,要收集好举报或投诉材料,并按举报或投诉内容分别查报或查处。对于来访举报或投诉的,人数较多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八条  对各类举报或投诉材料,经办人员均应及时进行编号登记,并报局领导研究和处理,处理完的材料要及时存档。

第九条  一般举报或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或投诉,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举报或投诉案件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诉举报或投诉人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三)举报或投诉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坚持举报或投诉的,应予受理。

行政执法举报或投诉案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或投诉人。

第十条  本局在接到举报或投诉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经查属本系统审计人员责任的,应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责任人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等处理。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按本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追究。

第十一条  对举报或投诉人和举报或投诉材料要严格保密,限制知情范围。要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因举报违法案件受到打击报复的,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举报投诉电话:0710-8223736

         举报邮箱:1956076799@qq.com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