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水利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个老河口市水利局,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2个老河口市水政监察大队、老河口市汉江河道堤防管理处。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1973年7月22日,按照湖北省光化县革命委员会《光革[1973]86号》文件要求,批准成立光化县堤防管理处,2008年3月23日,老河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河机编[2008]02号》文件明确老河口市汉江河道堤防管理处为纯公益性单位,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38人。
老河口市汉江河道堤防管理处,目前现有正式职工21人,人事代理5人。设立1个河道巡查科,巡查人员5人。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通知》(鄂政发〔1997〕49号)文件要求,1998年市编委下发河机编〔1998〕18号、河机编〔1998〕19号文件批准成立市水利局下属水行政执法队伍老河口市水政监察大队和水利规费征收管理站,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15年,市编办以河机编[2015]45号文件明确水政监察大队(水利规费征收管理站)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7人,有编制但无人员经费。
老河口市水政监察大队、老河口市水利规费征收管理站目前采取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运行管理。单位现有在职干部职工30人。其中男性17人,女性13人;大专学历及以上学历24人,其中党校法律专业毕业13人;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共11人。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24年7月,根据河发〔2024〕6号《中共老河口市委 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老河口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不再保留水政监察大队,将其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归并整合到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2024年8月15日,接我市司法局通知,要求把堤防处单位和堤防处执法人员在系统内下架。老河口市汉江河道堤防管理处不再具备执法权。
二、2024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4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警告 | 通报 批评 | 罚款 | 没收 违法 所得 | 没收 非法 财物 | 暂扣 许可 证件 | 降低 资质 等级 | 吊销 许可 证件 |
老河口市 汉江河道 堤防服务站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限制 开展 生产 经营 活动 | 责令 停产 停业 | 责令 关闭 | 限制 从业 | 行政 拘留 | 其他 行政 处罚 | 合计 (宗) | 罚没 金额 (万元)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说明: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表格排序在后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表格排序:(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没收非法财物;(6)暂扣许可证件;(7)降低资质等级;(8)吊销许可证件;(9)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0)责令停产停业;(11)责令关闭;(12)限制从业;(13)行政拘留;(14)其他行政处罚。3.“没收非法财物”能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2024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 数量 | 撤销许可 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三)2024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 合计 (宗) | |||||||||
查封 场所、 设施 或者 财物
| 扣押 财物 | 冻结 存款、 汇款 | 其他 行政 强制 措施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 法院 强制 执行 | |||||||
加处 罚款 或者 滞纳金 | 划拨 存款、 汇款 | 拍卖 或者 依法 处理 查封、 扣押 的场 所、 设施 或者 财物 | 排除 妨碍、 恢复 原状 | 代 履 行 | 其他 强制 执行 | |||||||
老河口市汉江河道堤防服务站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四)2024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征收 | 行政 检查 | 行政 裁决 | 行政 给付 | 行政 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 行政 执法 行为 | 合计 (宗) | ||||
宗数 | 征收 总金额 (万元) | 宗 数 | 宗 数 | 涉及 金额 (万元) | 宗 数 | 给付 总金额 (万元) | 宗 数 | 宗数 | 奖励 总金额 (万元) | 宗 数 | ||
老河口市 水利局 (本级) | 52 | 780.74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老河口市 汉江河道 堤防服务站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2.“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检查记录的,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3.“行政裁决宗数”、“行政确认宗数”、“行政奖励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的数量。4.“行政给付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5.“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五)2024年行政执法实施概况
此部分为上述几类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的具体文字说明,以及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除上述表格统计的数据外应该统计公示的其他内容。同时,各地各单位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主要法制依据以附件方式进行列明,包括法律规范名称、具体法律条文的条、款、项、目。
三、2024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无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