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制定《老河口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公开市应急管理局以下信息:
1.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及分工情况;
2.市应急管理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负责人姓名等;
3.市应急管理局规章;
4.市应急管理局文件;
5.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
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上述主动公开的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老河口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依申请公开
●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老河口市应急管理局;
办公地址:老河口市航空路112号;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710-8239099;传真号码0710-8239099;电子邮箱:940160769@qq.com 。
通信地址:老河口市航空路112号老河口市应急管理局;
邮政编码:441800。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老河口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附后),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也可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口头申请等法定方式向本机关提出。
口头申请的,申请人应配合本机关做好记录,并提供真实基本情况。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老河口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 民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
电子邮箱 | 传 真 | ||||||
法人及其他组织 | 名 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
电子邮箱 | 传 真 | ||||||
申请时间 | |||||||
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特征性描述*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邮寄 □电子邮件 □自行领取 | ||||||
表中标注*必填项,个人申请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须提供社会信用代码。必填项不完整的按照要求补正后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三、其他事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纪委监委12388网上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