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04日
信息来源:老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老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制定《老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详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点击跳转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老河口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lhk.gov.cn。

2、报刊、电视、电台、网站等新闻媒体。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老河口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也可在老河口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

(一)申请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互联网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在老河口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点击跳转)直接填写提交。

2.电子邮件申请方式:下载《老河口市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根据要求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lhkjsjb@163.com。

3.信函申请方式: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老河口市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执行。

(三)办理时限

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公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

1、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信息内容或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老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是老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老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老河口市友谊路7号;

邮政编码:441800;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8:0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政策咨询、信访接待电话:0710-8223621;

电子邮箱地址:lhkjsjb@163.com

四、其他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1月17日发布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收费标准(不完整之处可参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一)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二)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三)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