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城建〔2020)111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鄂建文〔2021)21号〕、《湖北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精神,摸清我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现状,切实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助力城市安全运行,结合中心城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加快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补齐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短板,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范围涵盖行政区划范围内中心城区,普查对象包括:
一是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设施。包括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通信、工业、综合管廊等;
二是城市地下交通设施。包括人行地下通道、城市地下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公共停车场等;
三是城市地下其他工程。包括人防工程、地下河道、其他地下空间、废弃工程等城市地下构筑物。
为保证地上地下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普查对象还包括与城市道路相连的桥梁、隧道,与各类管线相关的供水、供气、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路灯杆线等各类地面基础设施。
三、普查内容
通过资料调查、现状普查等方式,查明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空间信息、管理信息、技术信息和安全隐患信息。
1.空间信息。包括设施的定位坐标、外轮廓坐标、几何形状、拓扑连接等;
2.管理信息。包括设施名称、设施位置、政府主管部门、运管(权属、特许经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成时间、设计使用年限、开始运行时间、改造情况等;
3.技术信息。包括设施的材质、规模、敷设方式、连接方式、覆土深度、施工方式、长度、面积、结构设计等级、地质条件、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路面宽度、路幅形式、路幅宽度、机动车道数等;
4.安全隐患信息。包括设施的地质灾害、自身隐患、工程施工方式、工程交叉施工综合影响、结构性塌陷等。
四、实施步骤
根据省住建厅统一安排,结合我市实际,总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22年10月—2022年11月)
拟定普查工作方案,成立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建普查工作办公室,明确任务和职责;多渠道全面搜集整理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相关资料和已有成果数据,并结合襄阳市城市体检、自然灾害普查、中心城区排水系统排查整治、城市地下管线数据更新等各类关联项目,有机整合重叠及关联工作内容,统一底图和数据标准,确保关联项目成果共享。通过招投标,确定普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制定工作方案与进度计划,成立专班,按时间节点高标准完成工作任务。
(二)实施阶段(2022年11月-2023年12月)
主要分为资料调绘、现场普查,成果验收、归档移交等四个步骤。
1.资料调绘(2022年10月-11月)。通过信息平台的调绘板块完成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概略位置标注,收集普查单元及该普查单元各类设施基本信息并开展数据调绘,建立已有设施数据电子台账,对已有资料数据不完整的情况,通过现状调绘方式进行补充,形成完整统一的普查成果。既有数据应由权属单位对数据进行专业评估,由具备资质的测绘质检部门进行精度评估,由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其中,地下管线可直接采用地下管线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成果,地下管线有竣工测量成果的,对成果进行评估和检核后可直接利用。
2.现场普查工作(2022年12月—2022年8月)。通过现场踏勘,在修正和完善信息平台中的基本信息,拟定探测方法和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实施并完成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探测工作,对普查基本信息进一步验证和修正,探测安全隐患区域,建立设施危险源以及风险隐患管理台账。普查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应及时上传信息平台,各权属单位要根据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工作计划,限期完成整改任务。市政设施普查工作结束前转往下一市政设施普查前,普查小组应进行初步普查数据完整性及合规性自查。每个普查区域结束后,再利用内业软件在电脑端进行核查。对于存疑的数据资料,应二次现场普查进行核实,并将有误或缺项部分数据进行修改、覆盖、补充,保障现场普查的基础数据准确、完整且格式符合普查要求。对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的整理,应满足按统一的档案载体、装订规格和组卷要求,分类别进行整理和组卷;电子文件按电子档案管理要求存储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机载体上;纸质资料按项目及档案资料管理的要求进行立卷、编目、装订和装盒。
3.成果验收(2023年9月-10月)。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验收主要包括过程验收和成果验收。过程验收是指普查单位自查、监管单位查验、权属单位核验、第三方单位监理检查;成果验收是指项目管理单位将普查成果及数据提交测绘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组织专家评审,出具市级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包括普查概述、普查成果、效益评价等。成果检查比例和质量评定依据《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24356-2009)。
4.归档移交(2023年11月-12月)。将省级验收合格后的普查成果移交市政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归档内容包括项目归档和成果归档。项目归档包括前期准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计划批文、招投标文件、合同、会议纪要、大事记、通知、阶段性报告、组织实施文件及专家评审验收文件等。成果归档包括各类成果报告、成果图及对应的数据库文件等。
五、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成立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发改、财政、科经、公安、资规、城管、民防等相关部门和应急管理、通信、广电、电力等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
(一)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承担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计划安排、进度管理以及数据调绘、评估、普查以及录入和成果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
2.负责项目各阶段的技术组织工作,制定有关工作方案、技术规定和管理办法;
3.组织数据调绘、数据普查以及招投标采购工作。
4.负责普查期间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组织普查成果资料的验收,按照全省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对接省住建厅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5.负责普查期间的各项工作统筹协调。
(二)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相关部门职责
市公安局:负责地下管网勘探开挖验证过程中交通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提供“雪亮工程”监控系统、交通信号设施系统等普查工作所需要的资料;
市发改委:在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项目立项审批方面予以支持;督促电力公司积极配合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对普查成果进行审核,建立设施危险源及风险隐患管理台账,开展安全隐患整治;
市经信局:统筹督促市广电、电信、移动、联通等企业,积极配合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对普查成果进行审核,建立设施危险源及风险隐患管理台账,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整治;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市本级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勘探
及市级市政基础设施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维护费用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按规定提供中心城区1:500地形图及国家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控制点成果等相关资料,协助承担普查工作的测绘单位获取国家四等以 上(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控制点成果;
市住建局:牵头指导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与省住建厅、市直有关部门进行工作对接联系,对各地普查工作推进情况定期调度;
市民防办:负责市政道路范围内地下人防工程及附属地下管线的现状资料普查工作,并提供普查成果及有关资料;
市行政审批局:根据住建部门提供的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节点数据需求,指导掌握各类市政相关数据的政务部门,通过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展数据采集和共享交换工作;
市广电、电信、移动、联通及供电企业:负责提供本单位管辖的地下地上管线的调绘成果及有关现状资料,并配合开展普查勘探测绘工作;
供水、供热和供气企业:负责提供本单位管辖的地下地上管线的调绘成果及有关现状资料,并配合开展普查勘探测绘工作;
各城区(开发区):根据市级工作方案,编制本行政区的工作方案、任务清单并组织实施,接受市级相关部门的督促指导。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有序推进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加强顶层设计,科学组织整合各关联项目成果,合理利用既有数据,统筹推进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普查。
各级各部门和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各权属单位应按照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工作总体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专人负责、高效推进。
(二)加强协调、建好平台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对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及时研判、及时解决,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短板,提出改进措施。通过建立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确保信息共建共享共用,实现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智能化。
(三)完善机制、扩展应用
充分发挥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作用,建立完善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的动态更新与监测等日常管理维护工作机制,提高信息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充分利用现有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资源,探索应用功能拓展,研究城市地下基础设施信息及监测预警管理平台建设,做好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对接。
(四)强化安全、严格保密
普查涉及作业环境存在一定风险,必须做好相关安全措施,落实相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普查工作过程中和普查结束后,严格遵守各项保密管理规定,强化数据安全和信息安全意识,认真保管各类普查资料,严格履行涉密成果领用手续,加强过程数据和最终成果的保密管理。
老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