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切实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2022〕1号)和《襄阳市区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试点方案》(襄住建[2022]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遵循以需定供、职住平衡的原则,采取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措施,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切实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满足差异化住房需求,推动实现住有所居。力争到2025年年底,计划筹集用于解决好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住房困难群体房源944套,其中,2023年计划590套。
二、工作重点
(一)供给对象。从事教育、医疗、环卫、公交、供水、供气、社区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机关事业单位中,在市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近三年无房产交易记录的人员。
(二)房源筹集。优先筹集已安置到位后的剩余安置房;按照“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综合评定”的原则,由实施主体采取公开募集的方式筹集未销售的商品房现房,对拟收购的房源项目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管理。房源要求产权清晰、质量合格、交通便利、配套齐全、房源相对集中。
(三)面积标准。只租不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先租后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原则上以不超过14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
(四)租金标准。收购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房源所在区域,实行一区一价,原则上按不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实行动态调整。
(五)销售标准。支持承租人及时购买,参照当期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市场价格,由实施主体按照相关财务规则核算成本,确定适度优惠的销售价格后,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六)退出标准。保障家庭住房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退出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继续承租的,按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价租赁。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转租、出借、擅自调换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损毁、破坏保障性租赁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租人应腾退出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七)上市交易。先租后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租赁满5年后,可申请转为共有产权住房,购买部分或者全部产权,已交的租金,可以计入购房款。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购买全部产权,且获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可转为商品房上市交易。
三、实施步骤
(一)组建实施主体(2022年12月31日前)。市属国有企业组建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负责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并严格实行筹资、运营封闭管理。
(二)开展调研摸底(2022年12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开展动员部署,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需求和房源情况,并将摸底情况及时报送住建部门。
(三)完成房源筹集(2023年3月底前)。实施主体按照上报计划完成房源筹集工作。
(四)做好运营管理。先租后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前,由实施主体负责运营管理。
(五)及时评估总结(2023年10月底前)。对工作总体情况、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评估总结,总结报告经我市政府审定后报送省政府和襄阳市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试点工作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解决好从事公共服务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作为年度工作重点,压实责任,完善机制,强化措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二)加大政策支持。市发改、住建、财政、教育等部门用足用活国家相关政策,完善优惠措施,确保各项支持政策落实落地,金融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筹集项目的金融支持。市公积金投资收益可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
(三)严格监督管理。成立住房租赁和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强化工程质量和房屋使用安全监督,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品质,严禁以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名义骗取优惠政策。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的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做好正确的舆论引导,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试点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最新规定,从其规定。
本试点方案由老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