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张集镇人民政府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制定《老河口市张集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公开镇政府及镇政府办公室以下信息:
1.镇政府领导及分工情况;
2.镇政府办公室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负责人姓名等;
3.镇政府规章;
4.镇政府及镇政府办公室文件;
5.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
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老河口市张集镇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公开资料及公开信息查询。
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张集镇网站或相关政务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镇政府及镇政府办公室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老河口市张集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也可在老河口市张集镇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张集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现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书;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老河口市张集镇网站“通知公告”专栏,下载《老河口市张集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根据要求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4.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镇宣传办公室是镇政府及镇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镇政府及镇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老河口市张集镇张集大道1号;
邮政编码:441804;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8:0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710-8711088;
电子邮箱地址:467613492@qq.com。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政府或本机关投诉、举报,举报投诉邮箱:467613492@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老河口市张集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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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申请人填写《老河口市张集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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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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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当场决定 受理机关当场不能决定公开 特殊情况 经批准延长15个工作日内答复
15个工作日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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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公开范围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 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 信息发不存在 申请内容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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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出具 受理机关出具 受理机关出具 受理机关出具
↓《民政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非本机关信息告知书》 《民政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补正申请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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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当场提供 受理机关告知申请人掌握机关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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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当场签收 受理机关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特殊情况,受理机关延长15个工作日内提供
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 民 | 姓名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邮箱 | ||||||||
法 人 \ 其 它 组 织 | 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营业执照信息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人电话 | ||||||||
联系人电子邮箱 | ||||||||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
申请时间 | ||||||||
所 需 信 息 的 情 况 | 所 需 信 息 的 描 述 | |||||||
选填部分 | ||||||||
所需信息的索取号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 □获取信息的方式 | |||||||
□纸面 | □邮寄 | |||||||
□电子邮件 | □快递 | |||||||
□光盘 | □电子邮件 | |||||||
□磁盘 | □传真 |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它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