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老河口市汉口路678号市民服务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710-8228126
序 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 |
1 | 田爱国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老河口市学府路31号商业联合会1号楼3单元102号 | 鄂(2016)老河口市不动产权第0000245号 | 田原 |
老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5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