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老河口市汉口路678号市民服务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710-8228126
序 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或证明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 |
1 | 刘成军、温秀云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老河口市水政监察大队以西,法院以南 | 河国用(1996)字第130102036号 | 刘家瑞、刘金元、刘金奎、刘爱兰 |
2 | 刘成军、温秀云 | 房屋所有权 | 老河口市水政监察大队以西,法院以南 | 房屋合法建造的规划证明 | 刘家瑞、刘金元、刘金奎、刘爱兰 |
老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