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158671/2022-35828 | 分类: | 卫生 | ||
发布机构: | 老河口市卫生健康局 | 公开日期: | 2022-12-01 | ||
标题: | 老河口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公示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2022-12-01 | 终止时间: | 2027-12-01 | 来源: |
一、执法主体
委托机关:老河口市卫生健康局
被委托机关:老河口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二、执法人员名录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执法类别 | 执法证号 |
1 | 老河口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柴文波 | 卫生健康 | 17030322035 |
2 | 老河口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陈学兵 | 卫生健康 | 17030322037 |
3 | 老河口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周永辉 | 卫生健康 | 17030322025 |
4 | 老河口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武卫东 | 卫生健康 | 17030322012 |
5 | 老河口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胡涛 | 卫生健康 | 17030322039 |
6 | 老河口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王辉 | 卫生健康 | 17030322048 |
7 | 老河口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王诚 | 卫生健康 | 17030322047 |
8 | 老河口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李永忠 | 卫生健康 | 17030322043 |
9 | 老河口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张玉林 | 卫生健康 | 17030322013 |
10 | 老河口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程道富 | 卫生健康 | 17030322019 |
11 | 老河口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韩社勇 | 卫生健康 | 17030322022 |
12 | 老河口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王丹 | 卫生健康 | 17030322027 |
13 | 老河口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袁洋 | 卫生健康 | 17030322034 |
14 | 老河口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李杰 | 卫生健康 | 17030322038 |
15 | 老河口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孟伟 | 卫生健康 | 17030322041 |
16 | 老河口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王涛 | 卫生健康 | 17030322042 |
17 | 老河口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汪晓林 | 卫生健康 | 17030322044 |
18 | 老河口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刘星 | 卫生健康 | 17030322045 |
19 | 老河口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涂璇 | 卫生健康 | 17030322046 |
20 | 老河口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杨林海 | 卫生健康 | 17030322049 |
三、执法职责和权限
根据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对老河口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有关规定、违反职业健康服务机构(含职业卫生技术、放射卫生技术、健康检查、诊断、鉴定服务机构等)管理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有关规定、违反放射诊疗有关规定、违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预防处理有关规定、违反国家献血、血液制品管理、单采血浆站、血站及临床用血管理有关规定、违反母婴保健有关规定、违反国家精神卫生有关规定、违反疫苗管理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有关规定、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有关规定、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管理有关规定、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违反医师执业管理有关规定、违反器官移植和遗体捐献有关规定、违反中医药管理有关规定、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违反护士条例有关规定、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有关规定、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有关规定、违反医疗广告管理有关规定、违反消毒产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违反抗菌药物等药品管理有关规定、违反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有关规定以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以及行使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美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血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五、执法程序
(一)受理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1、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3、社会举报的;
4、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行政机关报请的或有关部门移交的。
案件受理后,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受理记录》,提出处理意见,经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二)立案
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于7日内立案。
拟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报告》,提交负责人审批。准予立案的,应当确定2名或2名以上的卫生监督员为案件的调查或承办人员。
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填写《案件移送书》,经领导批准后,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三)调查取证
立案后应进一步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结论;(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四)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负责人审批。
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需法制审核的,应报市卫健局经法制审核后,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案件终结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合议。
(五)事先告知
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具体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六)处罚决定
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事先告知内容或合议结论,制作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将案卷交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批同意后,案件承办人员根据审批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需加盖市卫健局印章。
案件从立案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应在三个月内,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七)送达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下列方式送达处罚文书: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八)结案
立案后不予行政处罚的或移送的案件,由承办科室书面说明情况,由负责人审核批准决定后7日内由承办科室制作结案报告。
立案后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承办科室在执行后将案卷材料连同结案报告报负责人批准后7日内结案。
六、救济途径
1.拨打事项清单中公示的监督电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老河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