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卫生健康局2026年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23日
索引号: 011158671/2026-11239 分类: 卫生;医药管理
发布机构: 老河口市卫生健康局 公开日期: 2026-04-23
标题: 老河口市卫生健康局2026年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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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领域监督执法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监管行为、优化发展环境的要求,现制定老河口市卫生健康局2026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一、要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做好2026年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工作,重点做好以下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卫生质量监督抽检,及卫生管理制度、卫生设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监督检查和量化分级管理。

(二)对学校的教学环境、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及教室采光照明和水质抽检。

(三)对生活饮用水集中供水单位及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和水质抽检。

(四)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人员及设备设施配置、技术服务规范性及真实性、档案管理、依法执业等情况监督检查。

(五)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检查。

(六)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依法执业情况、贯彻“两非”工作要求情况监督检查。

(七)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情况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八)对中医药服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情况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对采供血单位、临床用血医疗机构的血站依法执业、单采血浆站依法执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监督检查。

(十)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的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标签说明书等情况监督检查及产品抽检,对新办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首次监督检查。

(十一)对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传染病防控及法定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和质量情况监督检查。

(十二)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十三)对预防接种单位的预防接种工作情况监督检查。

(十四)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隔离及院感防控情况监督检查。

(十五)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十六)对放射诊疗机构的法规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健康监护及防护措施、放射事件处理报告等情况,及放射工作人员的法规执行、防护措施、培训体检、档案管理等情况监督检查。

以上检查事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计划中明确的检查对象、内容、依据及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上限执行。

二、执行措施

(一)严格落实涉企检查备案管理。本执法检查计划报市司法局备案后组织实施。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一律按照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开展检查,坚决杜绝违规检查、随意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突发应急事件,以及投诉举报、线索移送、上级交办等情形,可依法先行开展检查,并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司法局补报备案材料,说明相关情况。

(二)大力推进精准高效监管,严防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对可合并实施的检查事项坚决予以合并,不开展重复检查对可联合实施的检查事项积极推进联合开展,不开展多头检查对可通过书面核查、数据共享、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方式实现有效监管的,原则上不进入企业开展现场检查。严格控制入企检查人员规模,持续优化“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原则上,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每年不超过1次。

(三)健全完善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强化涉企执法检查统筹调度,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模式,切实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主动牵头或参与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不断提高联合检查占比。检查结果及时录入“互联网+监管”系统,检查后及时督促整改、跟踪复核、验收销号,形成全流程闭环管理,切实提升执法效能。

(四)深入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坚持教育引导与依法查处相结合,严格执行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免罚或从轻处罚,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彰显执法温度。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优先运用提醒、告知、劝阻、责令改正等柔性执法方式,对符合包容审慎适用条件的依法免予处罚,充分体现行政执法便民利企的服务理念。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压实责任。紧紧围绕年度重点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实效导向,统一思想、迅速行动,细化目标任务、周密安排部署,聚焦关键环节、持续精准发力,确保卫生健康综合监督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取得新提升。

(二)强化检查计划统筹实施。推动同类事项合并检查;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积极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有效减少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强化信息公开与报送工作。按规定将年度检查计划、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材料,确保圆满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

附件:老河口市卫生健康局2026年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老河口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4月16日


附:

老河口市卫生健康局2026年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序号

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检查频次上限

备注

1

老河口市卫生健康局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抽检及快速检测,并对卫生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卫生设施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监督检查和量化分级管理。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1-12

现场检查

量化分级为AB级单位每年最多1次,C级及未定级单位每年最多2次。

1.结合国家、省双随机抽查任务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联合文旅、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部分文化娱乐公共场所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

2

老河口市卫生健康局

学校

监督检查学校教学环境、传染病防控、饮用水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检教室采光照明和水质。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1-12

现场检查

每年最少一次

结合国家、省双随机抽查任务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3

老河口市卫生健康局

生活饮用水集中供水单位及二次供水单位

监督检查辖区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和对水质进行抽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3.《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建立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每日在当地政府网站和其他主要新闻媒体发布监测信息。

1-12

现场检查

每年最少一次

1.结合国家、省双随机抽查任务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联合住建部门对辖区集中式供水单位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

4

老河口市卫生健康局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情况、人员及设备设施配置情况、技术服务规范性及真实性情况、技术服务原始记录及档案管理情况、机构依法执业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1-12

现场检查

每年最少一次

1.结合国家、省双随机抽查任务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视工作实际情况合并检查。

5

老河口市卫生健康局

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1-12

现场检查

每年最少一次

1.结合国家、省双随机抽查任务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视工作实际情况,联合市人社部门对部分用人单位开展联合检查。

3.严格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第三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推行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监督执法模式。

6

老河口市卫生健康局

医疗卫生机构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依法执业情况;贯彻“两非”工作要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2

现场检查

每年最少一次

结合国家、省双随机抽查任务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7

老河口市卫生健康局

医疗卫生机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第二项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本法规定注销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4.《护士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1-12

现场检查

每年最少一次

1.结合国家、省双随机抽查任务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依据全市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任务,开展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8

老河口市卫生健康局

中医药服务医疗机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中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1-12

现场检查

每年最少一次

1.结合国家、省双随机抽查任务开展监督检查工作。2.开展部门联合检查工作。

9

老河口市卫生健康局

采供血单位、临床用血医疗机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血站依法执业情况、单采血浆站依法执业情况、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和不定期抽查。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1-12

现场检查

每年最少一次

1.结合国家、省双随机抽查任务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开展部门联合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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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卫生健康局

消毒产品生产企、经营单位

1.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检查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材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说明书等,对部分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检查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以及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

2.对辖区内部分生产企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消毒产品进行抽检。

3.对部分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经营的消毒产品标签(含说明书)、有效证件等进行监督检查。

4.对新办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按照要求时限进行首次监督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12

现场检查

每年最少一次

1.结合国家、省双随机抽查任务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视工作实际情况,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部分医疗机构开展联合检查。

11

老河口市卫生健康局

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对传染病防控及法定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和质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1-12

现场检查

每年最少一次

结合国家、省双随机抽查任务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12

老河口市卫生健康局

医疗卫生机构

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1-12

现场检查

每年最少一次

1.结合国家、省双随机抽查任务开展监督检查工作。2.视工作实际情况,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对部分医疗机构开展联合检查

13

老河口市卫生健康局

预防接种单位

对预防接种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12

现场检查

每年最少一次

结合国家、省双随机抽查任务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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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卫生健康局

医疗卫生机构

对消毒隔离及院感进行监督检查

1.《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五)现场检查。

2.《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12

现场检查

每年最少一次

结合国家、省双随机抽查任务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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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卫生健康局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督检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1-12

现场检查

每年最少一次

结合国家、省双随机抽查任务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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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卫生健康局

放射诊疗机构

对放射诊疗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放射工作人员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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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每年最少一次

1.结合国家、省双随机抽查任务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视工作实际情况,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部分医疗机构开展联合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