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158671/2023-07900 | 主题分类: | 公路 | ||
| 发布机构: | 老河口市交通运输局 | 公开日期: | 2023-03-27 | ||
| 标题: | 老河口市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实施意见(试行) | ||||
| 文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
为深入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保障我市城乡公交基本 服务供给,充分调动公交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合理控制运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的积极性,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城乡公交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 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 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34 号)、《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368 号)、《襄阳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办法》(襄阳市人民政府令 2016 年第 2 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政府购买公交服务,逐步建立公交领域的基础设施国有投入机制、政府主导发展机制、市场运作竞争机制、运营服务购买机制、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和服务能力提升机制,使公交线网进一步优化,公交设施进一步完善,公交分担率和群众满意率明显提升,逐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交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
二、基本原则
深化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市场运作、财政保障、部门协同、优先发展的公交发展理念,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优化线网、完善设施、方便出行的原则,健全完善政府主导发展 5机制、市场运作协调机制、运营服务购买机制、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和服务能力提升机制,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升我市公共交通的服务水平,推动公共交通健康、均衡、可持续发展。 遵循以下原则:
(一)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
(二)按照公交企业提供实际服务购买;
(三)坚持兼顾市民出行便捷得实惠、公交企业可持续发展、政府财政可承担;
(四)坚持政府购买公交服务与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相结合;
(五)促进公交企业降本增效、提升服务。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政府职责。完善线网场站规划,辅之以道路资源优先分配等制度,确定适合当地实际的运营模式和主体结构,采取有效的质量监管、价格管制等措施并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积极寻求兼顾公益性和企业效益的改善措施,促进公交企业从规模扩张为主的外延式发展,向以提高效率和质量为主导的内涵式发展转变,建立公交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模式。
(二)界定购买对象
1.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是指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按照定价覆盖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公交客运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承接主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交运营方案提供公交客运服务,购买主体对公交客运服务质量实行绩效考核。
2.承接主体为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5 号),在我市已获许可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依法注册成立,取得相关经营资质,建立财务独立核算制度,面向不特定乘客提供服务的城市公交企业法人。
(三)细化服务内容。本意见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范围内,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交通出行服务的活动,以及其他政府指令性任务。如运营后期交通运输部门完善线网布局,延伸原有公交线路、调整站点、开辟新线路,承接主体需服从调度,认真执行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购买公交服务的公交线路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交线路和城乡公交线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社会发展、线网布局和财政资金等情况,确定购买公交服务的数量和规模。承接主体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公交线路和营运班次运行,严格执行《老河口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要求,落实公交运行规范,保障运输服务稳定连续,服务质量和运营管理达标并考核合格。
(四)依法提供服务。我市常住人口中,按照政府指令性价格以及公交惠民政策所涉及的人群为政府购买公交服务享用者。对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免费乘车,对学生和成年人持卡优惠乘车等社会福利性政策,
(五)实行定价购买。政府购买承接主体提供的公交运营服务,以定价购买公交营运服务为主,服务质量及绩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公交购买价格为贰佰万元(2000000.00 元)/年。 服务质量及绩效考核意见另行制定。
四、质量管理
建立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和营收考核机制。
(一)严格执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季节、客流的变化合理编制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不得擅自减少线路车辆数量。如现有运营车辆、营运车辆充电设备等基础设施无法保障运行需求,公交运营企业应及时购置。
(二)确保公交运营时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行路线,按服务时间准点发车,保证线路运行间隔正常,不发生责任性晚点,不得推迟发班或提前收班。
(三)公交运营过程中,应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不得到站不停,不得拒载,滞站揽客。
(四)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和按照市政府文件要求的政府指令性价格以及公交惠民政策,包括公交企业提供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乘车、学生和成年人持卡优惠乘车等社会福利性政策,严禁擅自提价和降价,杜绝乱收费行为。
(五)实现公交科技智能化运营服务,包括智能调度、安全管理、车辆检测、公交车定位监控、IC 卡平台改造升级、客流统计、客服服务系统等。
公交运营企业应为每台车辆配置 GPS 定位系统和车载视频实时监控等信息工具,并建立车辆运营台账,记录每台车辆运营线路,收发车时间、行驶里程、相关信息由驾驶人员签字确认。车载设备安装率、完好率应达到 100%,营运车辆的 GPS 数据应长期保存,由于 GPS 数据存储时间默认为三个月,数据管理人员需定期(每 2 个月)将平台数据转移存储并保证数据
的真实性和连续性,确保 GPS 数据与运营台账保持一致。
(六)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完善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防御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工作流程
(一)承接主体于每年的 1 月 20 日前申报上年度政府购买公交运营服务结算资料,并提交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二)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审核承接主体提交的申报资料,在对服务质量进行综合测评、对运营管理进行绩效考核后,将购买城市公交服务专项资金申请方案报送市财政部门。
(三)市财政部门将购买城市公交服务专项资金申请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安排拨付资金。
(四)为保证公交企业正常运营,采取半年预拨和年度核算拨付方式。每年7月,按照上年度补贴金额的40%预拨购买服务资金,剩余资金于次年6月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购买服务金额一次性拨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