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老河口市消防救援大队对市贾湖中学、张集镇中心幼儿园进行了消防监督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经集体研究,判定上述两家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2024年10月24日分别将上述两家单位进行复查,隐患已整改消除,达到销案条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原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一)老河口市贾湖中学位于老河口市李楼镇贾湖村八组,法定代表人:魏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20682420622594L,该学校为人员密集场所,全校有师生1600余人。存在隐患情况:1.男生宿舍楼只有一部疏散楼梯,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 7.4.1 条规定;2.男生宿舍楼未设置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 10.1.8 条和 10.1.9 条规定; 3.男生宿舍楼外窗设置有影响灭火救援和疏散逃生的防护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4.男生宿舍楼未设置室内消火栓,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 8.1.7条第6款规定。
上述4条隐患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 7.3.3条、7.3.6 条、7.3.10 条、7.4.3 条判定要素,依据第 5.3.3条c款规定,采取综合判定方法,判定老河口市贾湖中学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二)老河口市张集镇中心幼儿园位于老河口市张集镇张集大道 252 号,法定代表人:张海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682MB1N869191,该幼儿园为人员密集场所,存在隐患情况:1.一层仅有一个安全出口,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 7.4.1 条规定;2. 一层疏散出口为栅栏式推拉门,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 2022)第 7.1.6 条规定;3.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 8.3.2条第8款规定;4.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 8.1.9条第6款规定;5. 疏散指示标志设置高度过高,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2018年版)第 10.3.5 条规定;6.未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 8.1.5条第1款规定;7、教室外窗设置有影响灭火救援和疏散逃生的防护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上述7条隐患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B35181-2017)第7.3.3 条、7.3.9 条、7.7.1 条、7.4.4 条、7.3.6 条、 7.4.1 条、7.3.10 条判定要素。依据第 5.3.3 条c款规定,采取综合判定方法, 判定张集镇中心幼儿园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二、隐患整改情况
针对存在的隐患,目前,该两家单位已委托有消防资质公司对消防整改项目进行设计整改。10月23日,两家隐患整改完毕后,向老河口市消防救援大队递交销案申请。
10月24日,老河口市消防救援大队派员对老河口市贾湖中学进行了复查,复查发现:1.男生宿舍楼已新增一部疏散楼梯;2.男生宿舍楼已按照规范要求安装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 3.男生宿舍楼外窗设置的影响灭火救援和疏散逃生的防护网,已设置逃生窗口;4.男生宿舍楼已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
10月24日,老河口市消防救援大队派员对老河口市张集镇中心幼儿园进行了复查,复查发现:1.一层按照规范要求新增设一个安全出口;2. 一层疏散出口门的栅栏式推拉门,已拆除;3.已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已按照规范要求重新安装疏散指示标志;6.已按照要求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7.已将教室外窗设置的影响灭火救援和疏散逃生的防护网,已拆除。
现两处重大火灾隐患已经整改完成,达到销案条件。
老河口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