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8日
索引号: 011158671/2022-36434 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09-08
标题: 老河口市“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文号: 河政办发〔2022〕15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2022-09-08 终止时间: 2027-09-08 来源:

目 录


前 言 - 1 -

第一章 总则 - 2 -

1.1.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2 -

1.2. 规划编制依据 - 3 -

1.3. 规划范围和期限 - 8 -

1.4. 规划技术路线 - 9 -

第二章 畜禽养殖现状污染防治现状 - 11 -

2.1. 畜禽养殖现状 - 11 -

2.2. 畜禽污染防治现状 - 11 -

2.3. 种养结合现状 - 15 -

2.4. 环境承载力分析 - 16 -

2.5. 存在的问题 - 16 -

2.6. 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 20 -

第三章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目标 - 22 -

3.1. 总体目标 - 22 -

3.2. 具体指标 - 22 -

第四章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主要任务 - 24 -

4.1. 坚持源头管控,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 24 -

4.2. 坚持分区分类施策,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 - 29 -

4.3. 坚持精准治污,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 34 -

4.4. 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和推广 - 41 -

4.5. 完善养殖污染治理体系 - 42 -

第五章 重点工程 - 48 -

第六章 效益分析 - 50 -

6.1. 推进畜禽污染物循环利用 - 50 -

6.2. 改善区域和农村生态环境质量 - 50 -

6.3. 促进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 50 -

第七章 保障措施 - 52 -

7.1. 完善工作机制 - 52 -

7.2. 加强技术支撑 - 52 -

7.3. 加大资金投入 - 53 -

7.4. 加大宣传力度 - 53 -


前 言


畜禽养殖业是老河口市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传统基础产业,是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之一。十三五期间,全市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力推动农业升级、农村进步、农民发展,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老河口市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的重要节点,新的发展阶段对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提升老河口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实现畜禽养殖污染有效治理、统筹老河口市的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促进畜禽养殖业绿色循环发展,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编制本次规划。

第一章


1.1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九次全会精神以及湖北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统筹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发展,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以种养结合为抓手,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制,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持续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绿色循环发展,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1.1.2 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强化监督

综合考虑畜禽养殖污染现状、畜牧业发展需求、种养结合基础和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发挥监督执法倒逼作用。

2)因地制宜,分区施策

统筹考虑自然环境、畜禽养殖类型、结构和空间布局,种植类型与规模、耕地质量、环境承载力、人居环境影响等因素,因地制宜、分区分类探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路径。

3)种养结合,协同减排

以畜禽粪肥就近就地利用为重点,协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结合种植规模和结构,科学测算畜禽粪肥养分供需情况,系统评估畜禽粪肥还田利用的经济性和可行性,合理选择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模式。

4)政府主导,多方联动

完善多方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地方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会同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体系。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第三方服务等社会化运营模式健康发展。

1.2 规划编制依据

1.2.1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日起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429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424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122日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423日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72日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31日施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1229日修订);

1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11日起施行);

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15)《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2017-2020年)》;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

17)《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环办土壤〔20218号);

18)《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农办牧〔20181号);

19)《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农办牧〔20182号);

20)《关于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跟踪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28号);

21)《关于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1984号);

22)《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

23)《关于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38号);

24)《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25)《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

26)《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1465号);

27)《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2146号);

28)《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1112日);

29)《关于印发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土壤〔2021120号);

30)《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5号);

31)《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环土壤〔20228号)。

1.2.2 地方性法规、政策及规划

1)《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产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767号);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局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的通知》(鄂政发〔200010号);

3)《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

4)《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20121日起施行);

5)《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鄂环发〔201657号);

6)《湖北畜牧业和兽医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鄂农发〔202137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2135号);

8)《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2119号);

9)《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2131号);

10)《关于印发〈湖北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鄂环发〔202215号);

11)《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751日起施行);

12)《襄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13)《襄阳市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2021-2025年)》;

1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襄政发〔202117号);

15)《老河口市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年)》;

16)《关于印发老河口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函〔201625号);

17)《老河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18)《老河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1.2.3 标准规范

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2)《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3)《畜禽场环境污染控制技术规范》(NY/T1169-2006);

4)《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

5)《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6)《畜禽粪便监测技术规范》(GB/T25169-2010);

7)《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10);

8)《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26624-2011);

9)《畜禽养殖污水采样技术规范》(GB/T27522-2011);

10)《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27622-2011);

11)《沼肥施用技术规范》(NY/T2065-2011);

12)《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

13)《畜禽粪便堆肥技术规范》(NY/T3442-2019);

1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行业》(HJ1029-2019);

15)《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18877-2020);

16)《有机肥料》(NY/T525-2021);

17)《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

1.3 规划范围和期限

1.3.1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的范围为老河口市域全境,具体包括老河口市下辖2个街道(光化街道、酂阳街道)、1个乡(袁冲乡)和7个镇(孟楼镇、竹林桥镇、薛集镇、张集镇、仙人渡镇、洪山嘴镇、李楼镇)。

规划对象包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

1.3.2 规划期限

规划基准年为2020年,规划期为2025年。

1.3.3 规模认定

畜禽规模养殖场: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老河口市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等规定,规模化养殖场为:生猪设计出栏≥500头,蛋鸡设计存栏≥5000只、肉鸡设计出栏≥10000、奶设计存栏≥100头、肉牛设计出栏≥50头;对于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牛、羊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

畜禽养殖户: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畜禽养殖户未达到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的畜禽养殖户,具体为:生猪设计出栏≥50头,奶牛设计存栏≥5头,肉牛设计出栏≥10头,蛋鸡//鹅设计存栏≥500,肉鸡//鹅设计出栏≥2000

1.4 规划技术路线

通过收集资料和现状调查,摸清老河口市规模化养殖场的数量及分布,测算畜禽养殖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找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根据老河口市畜禽养殖的特点,提出污染防治措施,保障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具体工作技术路线见图1-1

1-1 老河口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工作路线图





第二章畜禽养殖现状污染防治现状


2.1 畜禽养殖现状

2.1.1 畜禽规模养殖场分布

截至2020年末,老河口市现有规模化生猪养殖场63家、规模化肉牛养殖场51家、规模化肉羊养殖场68家、规模化蛋鸡养殖场219家。

2.1.2 养殖户分布情况

根据统计,老河口市养殖户中生猪养殖户有74户、肉牛养殖户有59户、羊养殖户有60户、蛋鸡的养殖户有43户,养殖规模分别为生猪(出栏量)5096头、肉牛(存栏量)1621头、羊(存栏量)3792头、肉鸡(存栏量)97814羽。

2.2 畜禽污染防治现状

2.2.1 畜禽养殖污染物产生情况

2020年老河口市禽养殖粪尿年产生量为1744321.9吨。其中,竹林桥镇产生量最多,共计878146.2吨,占总粪便产生量50.343%。最少为李楼镇,共计3442.0吨,占总粪便产生量0.197%。其中,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COD产生量为84376.861吨、总氮产生量为5010.825吨、氨氮产生量为1510.731吨、总磷产生量为1304.113吨。

2.2.2 畜禽养殖污染物处理现状

老河口市现有专业粪污处理企业现状详见表2-1


2-1 现有专业粪污处理企业情况

序号

养殖场(户)名称

具体地址

粪污处理方式

已建成的粪污处理(利用)方式

1

韩文佩家庭农场

竹林桥镇大堰村

林果

收集池体积1266.36立方米,液态肥输送管线853

2

老河口市春雨苗木果品专业合作社

李楼镇李楼村八组

林果

干粪收集棚面积338.4平方米

3

湖北永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竹林桥镇贺湾村456

有机肥厂

腐熟车间1149.72平方米、生产车间2059.94平方米,翻推机2台,进料仓1套,过筛分体机1套,包装机1套,传送皮带1套,小型秸秆粉碎机1台,粉碎机1套,搅拌机1套,皮带输送机1

4

绿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薛集镇秦集村

有机肥厂

建筑面积2400平方米、包装线1套、包装设备1套,行车式翻抛机1套,拉粪车2辆,吸粪车1辆,自卸车1辆,铲车1辆,压缩式对接垃圾车1


老河口市现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以人工干清粪、机械干清粪方式为主;主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为建设储粪池、储尿池,暂存和处置畜禽养殖粪便、尿液等污染物;主要粪污处理设施配套较为齐全,主要采用粪便、尿液分离模式进行固液分离处理,粪便堆肥发酵后进一步利用,沼液还田,对环境影响可控。但部分畜禽养殖户开展污染防治的积极性不高、意识不到位、缺乏处理能力,将粪便随意堆放甚至直接外排的现象依然存在。

2.2.3 粪污处理现状

1)清粪方式

猪场冲洗猪舍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湿法清粪(水冲式清粪),即采用高压水枪将猪粪、尿连同冲洗水一起排出,污水中带入较多的猪粪,因此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浓度较高;二是干法清粪,即先采用人工或机械收集猪粪后才冲洗猪舍的方法,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浓度相对较低。

调查发现,老河口市畜禽规模养殖场均采用了干清粪工艺。

2)固体废物处理情况

畜禽养殖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猪粪、鸡粪、牛羊粪、病死畜禽等。

固体粪污处理

畜禽粪便是良好的有机肥料,对其进行综合利用将变废为宝,随地抛弃,不但产生臭气,污染大气环境,而且将影响卫生环境和污染水体、传染疾病。对养殖场固体粪污,需要加强管理和及时处理,使其不会对环境产生影响。

老河口市内规模养殖场及养殖专业户固体粪污利用方式包括堆肥发酵、场内生产有机肥,生产农家肥、生产垫料利用、生产栽培基质、沼渣还田、鱼塘养殖、作为燃料、沼气发电等方式,约有85%的养殖场采取了以上的利用方式,约有15%的养殖场未利用。

调查发现,部分养殖户未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只是进行了简单的堆积或贮存发酵就直接回用于房前屋后的菜地,少数散养户未进行处理直排于环境中。

病死畜禽尸体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病死动物尸体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病死畜禽尸体是重要的传染病污染源,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以及畜禽规模养殖场本身的正常生产有严重的危害,决不允许随地抛弃。对于猪场的病死畜禽尸体,则应立即将其从隔离舍运出,并作为危险废物进行妥善安全处置。病死畜禽尸体处理有两种,一种为焚烧处理,一种为填埋处理。

老河口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各养猪场病死猪采用高温降解处理本场区产生的病死猪,其他不能自行处理病死畜禽的养殖场则与老河口市禾和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处理协议,委托处理。

2.2.4 养殖场恶臭处理现状

1)废气污染源

恶臭

废气污染源主要是恶臭。畜禽规模养殖场恶臭来自粪便、污水、垫料、饲料等腐败分解,新鲜粪便、消化道排出的气体,皮脂腺和汗腺的分泌物,黏附在体表的污物等,呼出气中的二氧化碳等也会散发出畜禽特有的难闻气味。恶臭的成分十分复杂,因清粪方式、日粮组成、粪便和污水处理等不同而异,有机成分主要包括挥发性脂肪酸、酚类化合物,吲哚三大类有机物质,还包括氨气、硫化氢、甲烷、二氧化碳等无机成分。其中对环境危害最大的恶臭物质是硫化氢。尤其养猪场产生的粪尿甚至被猪裹覆在身体上,增加了臭气散发面,另外,臭气产生的多少还与粪便的水分含量和粪便堆积的厚度有关,粪便堆积得越厚,就会使臭气产生量越大,尤其是在场地排水不畅通时更是如此。但是,经验表明,只要加强养猪场的管理,采取铺设水泥地面、粪便及时清理干净等措施,可以很好地限制恶臭的产生。

粉尘

畜禽养殖在不同的生长阶段需要不同的营养物质,为确保禽畜的正常生长,需要对其日粮进行调配。在饲料调配以及投喂过程中会产生饲料粉尘。这些粉尘会对人体的呼吸系统产生危害,特别是在大风的情况下,其影响范围更远。

2)废气处理现状

根据实地调查结果表明,管理较好的养殖场,在场界下风向20处,可以闻到较明显的臭味,臭味较严重,在场界下风向100m内,也可以闻到臭味,臭味较轻,下风向150处,可以闻到轻微的臭味,下风向250处,基本闻不到臭味。

畜禽养殖中产生恶臭较明显的主要为养猪场,应对养猪场采取适当的防治措施,如在养猪场周围设置合理的卫生防护林带,在猪舍周围采取绿化措施(在猪舍间、液肥和有机肥生产线之间以及整个猪场)种植乔木绿化隔离、吸收臭气,控制恶臭气体的影响。对有条件的养猪场,将恶臭气体收集处理,并采取有组织排放的方式,可大大降低养殖恶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3种养结合现状

老河口市生猪规模养殖场中完成配套土地利用的占比为61%;肉牛规模养殖场中完成配套土地利用的占比为63%;肉羊规模养殖场全部完成配套土地利用,占比为100%;蛋鸡规模养殖场中完成配套土地利用的占比为11%

2.4 环境承载力分析

本次规划采用土地承载力法计算所能容纳的最大饲养量。该方法是通过土地对畜禽污染的消纳能力,以种养结合为主发展畜牧业,理想状态下通过研究单位面积土地消纳污染物的能力,进行畜禽养殖总量的预测。

根据《老河口市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可知,老河口市2020年主要的粮食、蔬菜、果树等的总产量,按照土地承载力计算可得饲养量,目前老河口市的现状饲养量虽然未突破土地承载力,但考虑到老河口市酂阳街道、光化街道、李楼镇、仙人渡镇等区域为城镇生活和工业活动集中地区且沿汉江较近且农用地分布面积有限;而竹林桥镇、薛集镇和张集镇现在为规模畜禽养殖大镇,目前已经分布较多规模生猪养殖场,实际可供畜禽规模养殖场布设的土地是有限的。因此,必须结合畜禽养殖政策导向、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和现有规模养殖场分布实际情况、三区划定的情况,优化适养区,建设生态化规模养殖场,加强其治污设施配套率和使用效率,从而实现老河口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2.5 存在的问题

十三五后期,受非洲猪瘟、环保整治、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老河口市畜牧业一度面临产能下降、发展下滑、地位下移等挑战。主要表现生猪(出栏、存栏、母猪)下降、畜牧业产值(占农林牧渔业比重)下降。三是环保整治,资源化利用,畜牧业绿色发展、生态发展形成共识。十三五开展了规模畜禽养殖三区划定、禁养区关停转迁,养殖场污染整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工作,推动了畜牧业绿色发展、生态发展,畜牧业发展模式、发展方式大步转变,发展质量效益明显提升,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据调查,老河口市的畜禽养殖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以中小型规模养殖场为主,小规模散养方式所固有的生产粗放、防疫条件差、标准化程度低等问题,使得畜禽养殖产生的臭气污水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部分集约化畜禽规模养殖场产生的污水和粪便未经处理而直接排放,不能满足排放标准的要求,致使周边农田肥力过剩,农作物不同程度减产,或排入附近水体,造成附近河流、水库、地下水等水质恶化,影响较大。养猪场污染较为突出,影响较为明显,而由于鸡粪较干,可以干湿分离,经发酵后可作为水产饲料或农业肥料,对当地环境影响相对较小。

养殖业的粪尿排泄物及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氮、磷、悬浮物及致病菌,并产生恶臭,污染物量大而集中。同时畜禽粪尿及污水中的有害微生物、致病菌及寄生虫卵不仅对养殖场的畜禽产生危害,导致育雏死亡率和育成死亡率升高,而且也会对人类健康甚至生命造成威胁。因此,如不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污染,势必会造成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虽然目前的规模养殖对环境污染的问题还不十分突出,但随着畜牧业的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规模养殖产生的粪便污染问题必将日益明显。

老河口市畜禽养殖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养殖场(户)选址不合理

畜禽规模养殖场的选址国家有明确规定,但养殖户选址(如猪出栏量500头以下、肉鸡出栏量10000只以下、肉牛出栏量50头以下等)未作规定从实际情况看,众多的小型养殖场地点设置均无书面的审批手续,养殖户建址随意,大都距居民集中区较近,有些养殖场原来远离城镇和居住区,但随着城镇开发建设,现今又相邻城镇或居住区,有的养殖场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扩大规模,其产生的污染对周边的影响也相应扩大。

2)养殖排泄物综合利用不到位

一是排泄物处理设施不完善,有的养殖场虽有液体粪污处理设施和沼气池,但其容积小、处理能力弱,与粪污产生量不配套;有的养殖场甚至任意将粪污堆放在场外,严重影响周边环境。

二是污染防治措施落后,处理方式过于简单,有的养殖场未作沉淀、发酵处理,就直接将粪便、污水排入田间、林地或鱼塘,有的养殖场连最起码的干湿分离(粪便与冲洗水分开)措施都没有,排洪沟和排污沟合用,造成雨水和废水共排,增加了废水排放量,实行沼气发酵处理的养殖场,未对发酵后的沼渣、沼液作有机肥用,而是直排水域或鱼塘等,造成沼渣、沼液污染环境。

  1. 养殖场的臭气治理还处于起步阶段,迫切需要从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处理全过程探索综合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减臭治污模式。
  2. 产业链不全的问题

老河口市生猪产业链较短,猪肉食品加工、以猪副产品延链补链还未形成。

5)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风险依然存在

由于部分养殖场主环保意识不强、不舍得投入、政府投入畜牧业的资金不足等原因,使得粪污处理设施未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导致三沼利用不充分、沼液未经深度处理达标。尤其在养殖密度较大的村镇,养殖粪污产生量已经接近养殖区周边的土地承载量,存在一定的养殖环境污染风险。部分养殖场的污水管网老旧破损沼液贮存池未全封闭,养殖废水可能经雨水冲刷后外溢。

6)粗放型畜禽养殖用水利用效率不高

当前,老河口市部分畜禽规模养殖场仍然存在用水粗放、水资源浪费严重、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主要表现为:部分养殖场采用大量新鲜用水冲洗栏舍模式,水资源消耗大、浪费严重;部分养殖场内降温及饮水装置不节水,跑漏问题突出。

7)农牧对接不紧密问题依然存在

部分以生态消纳为主的养殖场配套消纳地面积不足、养殖废水农田回灌存在季节性超量使用、自制有机肥和粗放型使用有机肥等存在二次环境污染的情况。

2.6 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十四五期间,老河口市将按照国家、省和襄阳市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2.6.1 乡村振兴战略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带来新机遇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国家相关部委出台了推进畜禽养殖绿色发展的系列政策扶持措施;省级层面也在用地、环评、金融等方面推出了一揽子扶持政策,为畜禽养殖绿色发展提供重要政策保障;市级层面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生活富裕等重点,推动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届时将吸引更多的城市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资源向农村流动,促进批优质养殖企业崛起,加快推进畜禽养殖业规模经营、标准化养殖和绿色化发展。

2.6.2 科技革命兴起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增添新动力

近年来,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孕育兴起,尤其是以互联网等为代表的信息化技术迅猛发展,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提升带来巨大推力。互联网开启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新时代,让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现自动化、规模化、数字化,不断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发展增添新动能。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普及和应用,将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资源化利用等各环节,以政府部门的监管与服务方式转变发挥重要作用。

2.6.3 农业农村现代化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赋予新使命

畜禽污染防治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生态畜禽养殖业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重要支撑。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让农业更强、农村更美,推动进一步必须开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新空间,在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兽药减量化、饲料环保化等方面实现新突破。



第三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目标


3.1 总体目标

以老河口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污染防治水平为切入点,结合老河口市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的产业布局,持续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禽养殖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2025年,全市畜禽养殖业总体布局科学合理,基于种养循环的资源化利用体系基本形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进一步提升,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基本建立。

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市畜禽养殖业总体布局科学、结构合理,产业层次得到较大提升,生态消纳为主、工业治理为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形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进一步提升,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基本建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继续走在襄阳市前列,畜禽养殖业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

3.2 具体指标

2025年,老河口市的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粪污处理设施配套比例达到100%,畜禽养殖户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水平明显提升。

老河口市十四五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指标详见下表:

3-1 老河口市“十四五”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指标

序号

指标

2025年目标值

指标属性

1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80%

约束性

2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比例

100%

约束性

3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建设率(辖区内所有规模养殖场中,制定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的养殖场数量占比)

已完成环评相关手续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全部开展资源化利用台账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畜禽养殖户建立台账制度。

预期性



第四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主要任务


4.1 坚持源头管控,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4.1.1 规范畜禽养殖准入管理

1)规范项目审批管理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三线一单及老河口市禁养区等空间管控要求,坚持以地定畜、以种定养,合理布局畜禽养殖项目,对不符合空间管控要求的,不予审批。严格执行《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要求,对新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的衔接。支持畜禽粪污还田利用项目建设,已获得环评批复的规模养殖场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如需将粪污处理由达标排放变更为资源化利用,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经专家论证认定为非重大变动的,可以按照非重大变动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2)加快畜禽养殖业绿色转型发展

鼓励引导生猪产业绿色发展项目建设。按照以地定猪的刚性要求,新建现代化、全封闭、可循环的生猪规模养殖场,生猪年设计出栏规模须与种养循环土地规模相匹配,实现农牧结合、种养循环。引导已建规模养殖场开展现代设施智能化升级改造,实现养殖业智能化发展,提升产品供应效能和质量。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及养殖户建设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

4.1.2 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可循环的养殖模式

1)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以畜禽粪便和三沼利用为重点,持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挖掘消纳潜力,扩大消纳范围,鼓励推动商品有机肥生产加工,通过市场化手段拓展畜禽粪污资源利用渠道,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利用率。合理布局建设畜禽粪污收集中心、沼液收集、贮存、利用等配套设施及管网等节点工程,完善粪便、沼液转运、转存制度,建立台账查询机制,加快形成完善的规模畜禽规模养殖场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完成有机肥加工、沼液配送企业与养殖主体有效对接,专业合作社与新能源企业合作生产清洁能源,区域性粪污集中处理加工中心的畜禽粪污资源利用新格局,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利用闭环管理,有据可查,防治跑、冒、滴、漏及倾倒、偷倒等二次污染。

围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商品有机肥生产应用的有关要求,通过标准化生态示范畜禽规模养殖场创建等工作手段,健全完善老河口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与资金管理制度,加大对有机肥生产和使用的扶持政策,引导专业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商品有机肥,大力推进商品有机肥在农业生产上的应用。

2)种养结合

畜禽污水经过固液分离除渣后,进行厌氧发酵处理,其产生的沼气通过收集、贮存、脱硫后,用于取暖、炊事或发电等;沼液可作为有机肥返田;沼渣用于生产有机肥的原料或返田。

适用于就近有充足的农田、果园、苗木或蔬菜基地等养殖场,应用生态农业理念统一筹划,系统安排,使周边的农田完全消纳经厌氧发酵处理后的沼液,通过资源化利用,形成一个生态农业链,即猪-沼-果(菜、林、茶)等农业生态模式。该模式使畜禽养殖污水在经厌氧发酵处理和沉淀后,排灌至农田、鱼塘或果园,使粪污多层次的资源化利用。

3)畅通畜禽粪污利用渠道

进一步扩大堆肥、液态粪肥利用,多种形式利用粪污养分资源,服务种植业提质增效。以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一场一策综合利用治理,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规模养殖场应依据粪污养分产生量和农作物养分需求量落实用肥土地,为畜禽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提供有利条件;对无法足量配套用肥土地的养殖场户,鼓励通过社会化服务主体,与种植主体有效衔接;对无法就地就近利用的畜禽粪污,鼓励生产商品有机肥,扩大还田利用半径。鼓励养殖场与种植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加强合作,在用肥土地配套建设或配备液态粪肥田间贮存池、输送管网、撒肥机、液体粪肥喷灌设备等设施,实现场内粪污贮存发酵与田间粪肥贮存利用设施相配套,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实现种养循环发展。

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突出养分综合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实行以地定畜,统筹种养分布,保障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和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实现种养循环、农牧结合,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鼓励在规模种植基地周边建设农牧循环型畜禽规模养殖场,促进粪肥还田,加强农副产品饲料化利用。逐步引导畜禽养殖向粮食主产区、果菜茶优势区等土地承载潜力大的区域转移,推动区域循环。

支持规模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和有机肥生产工程,推广以沼气工程、有机肥生产为纽带的种养循环模式。倡导在农作物种植区域增施适量畜禽粪肥、沼渣、沼液商品有机肥等,提高粮食作物和蔬菜作物亩均有机肥施用量逐年有机肥替减化肥比例。

4)完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体系

深入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统筹处理好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不断提升畜禽养殖与环境承载能力匹配度。立足畜禽养殖业和种植业特点,科学规划种养结合模式,加强种养结合发展指导。引导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养殖区域和规模养殖场,逐步调减养殖总量,向环境容量大的区域适当转移。畜禽规模养殖场及养殖户应明确资源化利用去向,且应具有稳定且匹配的农田、园地、林地等消纳地,或通过消纳对接协议、处理利用合同等方式委托综合利用处置。规模养殖场应制定畜禽粪肥还田利用计划,根据养殖规模明确配套农田面积、农田类型、种植制度、粪肥使用时间及使用量等。建立健全农牧对接长效机制,统筹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和市场化运营机制。

5)加强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推广

大力推广应用绿色养殖技术、绿色饲料和先进装备,鼓励采用环境控制和综合减臭技术。支持规模养殖场改进畜禽养殖水平和粪污贮存发酵工艺,推广使用节水式饮水器,建设漏缝地板、地下贮存池、自动清粪、雨污分流等设施,减少粪污产生总量,降低粪污处理和利用难度。结合实际推行经济高效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积极鼓励和推广全量机械化、液体粪肥机械化施用,鼓励在规模种植基地周边建设农牧循环型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促进粪肥资源化利用,鼓励农副产品饲料化利用。加大中小型固态和液态粪肥施用机具等还田利用先进装备推广力度,降低粪肥施用劳动强度;鼓励通过机械深施、注射施肥等方式进行粪肥还田,提高氮素利用率,减少养分损失和氨气挥发;推动建立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纳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等制度。

4.1.3 全力推动畜禽养殖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

1)实施绿色养殖提速工程

建立健全以地定畜的种养结合对接机制,加快推进农牧结合生态循环养殖,督促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升级改造,大力推广营养均衡、节水减排、臭气减控等技术和精细管理,深入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加强源头管控,提高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水平。以生态健康养殖为依托,着力发展畜禽绿色养殖,推广以沼气工程、有机肥生产与应用为纽带的种养循环模式。以高标准农田、果菜茶种植基地为重点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配套建设液态粪肥田间贮存池、输送管网、撒肥机等设施,促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大力推进绿色循环农业高质量发展。

2)打造智能化+数字化畜牧业

以农业数字化转型为平台,引导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进行智慧化改造和提档升级,推进畜禽圈舍通风温控、空气过滤、环境感知等设备数字化改造,推进养殖工艺与设施装备的集成配套,提升养殖机械化水平,加强畜牧科技重大技术推广服务。实施育种管理、环境控制、精准投喂、疫病防控、远程诊断、废弃物集中无害化处理、质量追溯等智能设备在规模化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应用。

3)倡导多元产业融合发展

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的六化为引领,拓展畜禽养殖业新功能,积极开发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依托畜禽养殖的区域特色、资源优势、文化差异,充分挖掘休闲娱乐、生态观光、文化教育等多元价值和多重功能,将养殖业、旅游业、服务业融合一体,打造集田园式、体验式、感悟式为一体的多产业融合集聚地。

4.2 坚持分区分类施策,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

4.2.1 依法管理畜禽养殖禁养区域

认真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规定。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全面依法完成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关停、搬迁或转产。巩固畜禽禁养区退养成果,加强对禁养区内已关闭搬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巡查和监管,严防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复养现象发生。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以清理代替治理;对不在禁养区范围内、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应依法完善环境管理手续。根据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区域养殖总量、品种和规模化水平,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确保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放标准要求。

4.2.2 强化限养区和适养区污染防治措施

1)限养区污染防治任务

限养区内严格限制新建和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

①限养区内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全部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病死畜禽全部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限养区内无任何治污设施或治理无望的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实现关停转迁,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种类和数量)。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

②限养区内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对污水、废渣和恶臭进行定期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分别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和控制标准,废水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有排污口的养殖场应按照国家要求设置排污口标志,各场应加强对病死畜禽尸体的无害化处理与处置。

③全面开展限养区养殖场的生态化改造,建立健全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等基础设施,并全面完成生态化改造验收工作。对限养区整改仍不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依规予以关停。

④在限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符合城市和各片区总体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严格控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审核发放。

⑤限养区内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⑥限养区内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配套足够的土地消纳养殖粪便、尿液。对无相应土地消纳养殖粪便、尿液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相应加工(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2)适养区污染防治任务

①适养区内现有的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污水、废渣和恶臭应进行定期监测,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并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不得将废水排入敏感水域或有特殊功能的水域,废水去向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如设置了污水排放口,必须按照要求设置排污口标志,且污染物排放总量需要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②适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坚持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原则,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严格控制含重金属的畜禽饲料添加剂、兽药的使用,实现科学养殖、饮排分离、雨污分流和干湿分离,有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可添置有机肥加工设施及建立与排污量相匹配的生态农业示范基地,积极采用生物治理技术。凡以公司加农户形式经营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由公司负责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到农户,并进行规范化管理。

③全面开展适养区养殖场的生态化改造,建立健全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等基础设施,并全面完成生态化改造验收。对适养区内经整改仍不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依规予以关停。

④2025年底前完成病死畜禽收储运体系建设,构建养殖业主、保险公司、无害化集中处理厂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四方联动的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和监管机制。引导和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建设工艺先进、处理彻底、网络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集中处理场,在规模养殖场、各乡镇建成一批病死畜禽集中收集暂存点。

⑤在适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符合城市和各片区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环境防护距离的要求。

⑥在适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完成环境保护验收。

适养区设有污水排放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核定的排放浓度和总量排放污染物。

适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到2025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4.2.3 构建完善的种养空间布局

1)优化养殖业结构和布局调整

按照调减过载,适度保有的要求,调整优化畜牧业布局,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选址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畜禽污染防治规划等,养殖场须建设于适养区内,选址应设在集中居住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确保畜禽养殖产业发展符合区域环境功能定位和环境保护要求。

根据区域资源禀赋条件和畜禽养殖优势,巩固提升生猪、肉牛、蛋禽和肉羊等优势产业,建设完整产业链。通过统筹安排种养业发展空间,结合现代化养殖基地、蔬菜林果基地、茶叶基地和生态循环农业基地建设,积极打造种养结合示范区。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土地承载能力,统筹安排种养发展空间,优化调整畜禽规模养殖场布局,增强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持合理养殖密度,降低环境风险。

2)合理布局养殖粪污消纳土地

推动畜禽养殖粪污就近还田资源化利用,畜禽规模养殖场年设计规模须与种养循环土地规模相匹配,实现农牧结合、种养循环。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套消纳土地应以高标准农田、果菜茶种植基地优先,且面积不得小于《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消纳土地应与畜禽规模养殖场就近布局,无法实现就近布局的,需建设粪肥输送管道或建立稳定的输送渠道以保证粪肥稳定输送。

4.3 坚持精准治污,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4.3.1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源头控制

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规模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提高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准入条件,落实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措施,加强建设项目工程监理,严格项目验收,确保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效果。

落实好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措施,对原有规模养殖场进行综合治理,提高污染物去除效率,对达不到要求的规模畜禽规模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或强制关停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削减畜禽养殖污染物。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落实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职责,强化畜禽饲料、疫苗等投入品的管控。各地要加强饲料生产和使用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饲料卫生标准》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4.3.2 实施畜禽养殖综合整治

1)完善设施建设,推进治理改造

完善治理设施、更新生产工艺、落实生态消纳地,实现养殖污染物零排放、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治理目标。加强规模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设施建设。改水冲粪为干清粪、改无限用水为控制用水,固液分离、雨污分流,粪污无害化处理后综合利用。

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生态化改造。对场区栏舍改造、科学饲养管理、建立规范养殖档、粪污废弃物无害化等进行改造提升,并落实配套的生态消纳地或工业净化达标处理。

2)强化废水污染防治

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水系统严格执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各乡镇、街道按照农牧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废水净化工艺和综合利用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一是畜禽规模养殖场与消纳地之间必须建立有效的沼液输送渠道,输送过程严格防治二次污染,杜绝跑、、滴、漏;配套设置消纳地储液池,其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放污水的总量。二是配套有效的畜禽养殖废水处理设施,采取沼液发酵、氧化塘、垂直流人工湿地等生物处理方式或厌氧、好氧、深度处理等工业净化处理方式,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做好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台账。

3)加强废气污染防治

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建立控制恶臭的相关制度与措施(如畜舍保温干燥、通风换气、勤换垫料、及时清粪、合理喂养、降低饲养密度等规定),妥善处理利用固废发酵生产的沼气,不得直接向外环境排放,臭气浓度达到排放标准要求;采用环境友好的消毒剂和消毒措施(包括紫外线、臭氧、双氧水等方法),提倡采用非氯化的消毒措施,防止产生氯代有机物及其他的二次污染物。专业化集中式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厂宜采用生物吸附和生物过滤等除臭技术进行集中处理,臭气浓度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4)建立完善标准化环保设施运管机制

督促畜禽规模养殖场自主建立标准化环境管理制度,落实环境职责分工、建立综合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厂区环境综合整治制度、废水处理设施运行制度、畜禽废弃物贮存场所管理制度、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制度、环境应急制度或应急预案等。

4.3.3 深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1)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

推广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收集还田利用、固体粪便有机肥利用、异位发酵床、粪便垫料回用、粪污收集+沼气+资源化利用、养殖废弃物深度开发利用等经济实用技术模式,引导大规模畜禽养殖企业建立生物有机肥处理厂,持续巩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成果。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原则,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设施装备建设,规模养殖场应按照一控制两封闭三分离的要求进行粪污处理基础设施标准化改造,更新设施设备和标准化改造栏舍,配备自动喂料、自动饮水、自动清粪等设施装备,对粪污贮存设施进行升级改造。鼓励养殖场采用干清粪等清粪方式,减少污染物产生量;采用资源化利用模式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建设堆沤肥、粪污密闭贮存和沼气收集处理等设施,做到防渗、防雨、防溢流。规模养殖场应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粪污处理设施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产生的粪污总量,配套土地面积不得小于相关规范要求;对于配套面积不足的,可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规模养殖场与高标准农田、果菜茶种植基地、种植企业或合作社等种植第三方签订用肥协议,确定种养两端粪肥产用合作关系。

粪污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或向环境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应依法查处。

鼓励规模养殖场与科研院所、农业高校等社会科研单位建立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长效机制,加强粪污资源化新技术开发及推广。探索推动养殖业大气氨减排,加强饲舍粪污管理和粪污及有机肥运输密闭管理,加快推广低蛋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鼓励存栏万头以上规模生猪养殖场在饲舍、粪污贮存设施等处设置废气收集处理等臭气减排设施。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根据土地承载能力确定适宜养殖规模,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配套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病死畜禽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2025年,老河口市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100%

2)开展畜禽养殖户污染治理管控

按照疏堵结合、种养平衡、资源利用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原则,因地制宜、以养促种、种养平衡,通过减少排污量、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式,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户污染治理工作。优先采取粪污就近还田等措施,指导养殖户按需配套粪污储存池等设施。针对畜禽养殖规模、养殖品种、所处位置,实施分类指导,在养殖户较为集中的区域,探索建立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物的统一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置模式;在条件成熟、环境资源充沛的地区,引导部分养殖户发展适度规模的标准化养殖。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基层组织的管理作用,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管机制,将养殖户逐步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力争实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全覆盖。

十四五期间,完成畜禽养殖户整治工作,全面做好畜禽养殖户调查核实工作,并登记造册,明确并落实整治进度、主要模式与整治标准,督促畜禽养殖户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因地制宜进行设施改造、粪污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确保养殖污染整治达标。积极引导养殖户加强绿化、洁化、美化改造,建设与美丽乡村配套的美丽生态养殖场所。

3)规范畜禽医疗废物的处理处置

建立健全畜禽养殖环节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体系和畜禽医疗废物长效监管机制,强化畜禽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转运、处置等全过程规范管理。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对畜禽养殖环节产生的废弃疫苗瓶、报废疫苗、废弃针头等医疗废物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医疗废物台账管理。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应按相关要求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或设施,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严禁随意丢弃或混入生活垃圾。

4)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与监管

对已建成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促进对畜禽规模养殖场病死畜禽的收集运营规范化。

4.3.4 加强养殖污染综合整治

1)积极开展污染综合整治

深入推进畜禽养殖与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加强畜禽养殖污染和农田退水、鱼塘养殖尾水的综合防治和联合监管,积极探索新的污染防治和监管模式,杜绝养殖污染以农田退水或养殖尾水的方式转移。对畜禽养殖污染较为突出的地区,由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污染物溯源分析,提出控制污染物排放和改善水质的具体措施,推动地方政府加大整治力度。

2)加快适用技术推广和应用

大力推广应用绿色养殖技术、绿色饲料,鼓励采用环境控制和综合减臭技术。结合老河口市实际,总结经济高效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和适合本地的粪污资源化经营管理模式,并予以积极推广运用,逐步提升全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动环保、农业等科研机构与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的一对一技术帮扶,推广先进适用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模式。在散养密集区推广截污建池、收运还田还林等畜禽粪污治理模式。

4.3.5 强化养殖投入品管理

贯彻落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加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比例,加大饲料质量安全、生产安全宣传与监管力度,完善饲料生产经营诚信体系,逐步完善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饲料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规范饲料和兽药使用,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依法履行兽药属地管理、部门监督和企业主体职责,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全面加强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管,强化养殖环节用药源头治理。严格执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饲料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减少促生长兽用抗菌药和矿物元素饲料添加剂使用,严格控制饲料中抗生素及有关重金属,从源头减少抗菌药物和重金属残留,控制使用风险。

4.3.6 培育粪肥综合利用社会服务组织

加快构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市场机制,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完善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机制,推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向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发展。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畜禽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市场,建立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社会化运营网络体系,构建可持续的运行机制。积极培育畜禽粪污集中收集、贮存、输送、综合利用、粪肥统配统施、粪肥还田土地监测等全链条社会服务组织,培育壮大一批粪肥收运和田间施用等社会化服务主体,支持建设区域性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处理中心。积极引导第三方资源化利用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培育壮大本土资源化利用企业,在养殖户较为集中的区域,探索建立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或技术运维模式。加强有机肥产品及原料认证,提高有机肥生产企业的产品安全质量,鼓励本土有机肥生产企业走出去。以高标准农田、果菜茶种植区为重点,推动有机肥替代化肥及粪肥科学统配统施、粪肥还田土地监测试点及推广。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为畜禽规模养殖场提供污染防治和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服务,探索建立第三方粪肥服务机构推广集有机肥生产、配送、施用和有机食品电商等全程服务模式。

4.4 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和推广

4.4.1 加强实用技术研发、筛选与示范

1)推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

推广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技术,重点推广高效堆肥技术、废弃物中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脱除技术、沼液沼渣综合利用技术,废弃物利用环境风险防控技术等。

2)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筛选和评估

积极探索和总结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储备库。研究制定技术评估方案,组织科研单位和专家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的经济可行性、环境效益等开展评估。

3)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示范工程

针对不同自然环境、养殖规模、养殖品种、养殖方式等,结合重大科研专项和财政有关专项资金项目实施,选取典型区域,集成示范一批低建设成本、低运行费用、易于管理维护的实用技术模式,通过试点示范,摸索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模式,总结经验,为推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奠定基础。

4.4.2 建立技术推广与服务体系

联合具备研究基础的高校或科研院所,构建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平台,及时发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信息。提升畜禽养殖设施现代化水平,鼓励畜禽规模养殖场配置成套牧业机械设施,推进畜牧业科技应用水平,构建先进畜禽污染治理模式推广体系,推广畜禽生态型养殖技术。

4.5 完善养殖污染治理体系

4.5.1 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

积极建立健全畜禽养殖管理台账制度,具体如下:

1)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应按照一场一档”的要求,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明确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建立完善粪污资源化利用档案应包括养殖场基本情况、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情况、消纳地配套情况和环评批复或验收核查证明文件,养殖场、第三方服务机构和使用者粪污运输利用记录台账等内容。同时,各养殖场、第三方服务机构确保台账数据真实准确,粪污去向可追溯。规模养殖场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定员定岗对环保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定期组织环保技术业务培训;配套土地面积不足无法就地就近还田的规模养殖场,可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资源化利用,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区结合实际,逐步推行畜禽养殖户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管理。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接纳畜禽粪污土地消纳的种植户建立种植计划,避免在农作物非生长季节施肥。

2)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台账和资料归档等工作,形成履职档案。要按照一场一档的要求,督促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完善粪污资源化利用档案,包括年度出栏数、年末存栏数,固体、液体粪污产生量和利用量台账,沼液消纳地基本情况(含消纳地面积、配套设施建设、种植品种等),异位发酵床基本情况,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情况、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规模养殖场安装水表及建立养殖用水台账情况,第三方服务机构和使用者粪污运输利用联单台账记录等并逐场审核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验收文件。

3)各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应如实填报记录相关养殖信息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数据,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4.5.2 构建社会共治体系

1)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

养殖场户应当切实履行粪污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组织开展技术交流、人员培训等活动,将相关法律法规和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纳入相关农业技术或养殖技能培训,提高养殖从业人员的污染治理水平和环保意识。

2)推进污染防治全民行动

充分利用各类传播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引导畜禽养殖主体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鼓励村民自治组织制定相关规程,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提高广大养殖户和人民群众的责任意识,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拓宽监督渠道,畅通来电、来信、来访、微博、微信、网络等举报通道。发挥媒体监督作用,畅通新闻媒体征集污染环境问题线索通道,鼓励新闻媒体对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4.5.3 提升畜禽养殖信息化管理水平

建立畜禽养殖污染源数据库,全面掌握畜禽养殖污染源分布、主要污染物排放、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环境管理相关制度执行等情况,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工作奠定基础。同时加快信息化建设进程,加快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与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相互融合,全面、有序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环境监管领域的智慧应用。至2025年,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纳入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有效整合监测预警系统、智能化沼液配送体系等一并纳入智慧管理系统。

4.5.4 加强环保执法监管

1)强化日常环境监管

深化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许可制度,将规模养殖场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进行抽查。严格畜禽养殖环境监管和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全过程监管,以规模养殖场为重点,推广应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实时监管畜禽粪污收集处理过程;强化粪污资源化利用,医疗垃圾、病死畜禽尸体等废弃物处置的监管。对畜禽养殖禁养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2)健全部门联动监管机制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共享畜禽养殖及日常管理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将备案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品种、规模以及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生态环境部门向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开放备案系统网站权限,定期通报畜禽规模养殖场环评及备案办理情况。开展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畜禽粪污还田利用、环境管理情况等方面督导检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执法监管。

3)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

加强环境监管队伍专业化建设,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监管执法培训,完善执法、取证、采样等专业化监管设备,提高执法和装备配备水平。加强基层环保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乡镇和村湾环保专员制度,推动生态环境监管执法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落实乡镇基层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提升基层监管执法能力。加强监管队伍的交流,相互借鉴有效的监管方法。提升畜禽养殖环境监测能力,夯实环境监管基础,增加专业技术人员和专用仪器设备,全面提高畜禽养殖业环境监测工作水平。

4.5.5 加强环境风险防控

探索建立畜禽粪肥消纳土地的定期跟踪监测机制,对长期粪肥施用土地的营养元素(氮、磷)、土壤有机质、重金属(砷、铜、锌)、新型污染物(PPCPs等)及卫生学指标(粪大肠菌群、蛔虫卵、钩虫卵等)进行定期监测,及时掌握粪污养分和有害物质含量,防范还田风险。综合规模养殖场的养殖规模、粪污利用方式和去向、与受纳水体的空间位置关系及受纳水体水质要求等因素,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摸排工作,建立规模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风险管控清单,防范环境风险。以武汉城市圈同城化发展为契机,探索开展跨区域农业面源水污染联防联控,强化区域水污染环境风险管控。

4.5.6 完善污染防治法规配套政策措施

规范土地备案、环评审批手续。对非禁养区内整治已达标、但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手续不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各级政府要主动指导并帮助做好畜禽养殖用地备案、环境评价及防疫条件审查等工作,使之规范、合法和可持续发展。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加以落实,有序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企业实现持证排污。



第五章重点工程


根据老河口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粪污资源化利用实际需求,确定拟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包括:生态养殖示范点建设、处理能力建设、转移和收运处置能力规范化建设、畜牧业融合发展项目、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重点工程见下表。

5-1 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规划重点工程表

工程类型

建设名称

内容及规模

建设期限(年)

生态养殖示范点建设项目

畜禽规模养殖场升级改造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规模养殖场升级改造

2021-2025

处理能力建设

完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

做好种养结合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指导养殖场发展生态高效养殖,推广粪肥和沼液科学还田利用技术。持续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工作。

2021-2025

转移、收运处置能力规范化建设

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中心建设

在全市选址建设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中心,收集区域的病死畜禽,运往开老河口市禾和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

2021-2022

第三方粪污处置中心建设

在养殖密集区域根据实际需求建设有机肥厂,主要收集养殖专业户产生的畜禽粪便,制作有机肥,形成区域中循环。

2021-2025

畜禽养殖污染物转移运输管理

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严禁二次污染,建立粪污及废水的管理台账,明确污染物转移去向,严禁随意倾泻

2021~2025

畜牧业融合发展项目

推广生态绿色养殖技术和模式

推广升级版科学养殖模式和一批节水、节粮、减药、减臭技术,推广一批绿色防控、生态养殖、智慧监管的新技术新模式,研究制定沼液综合利用技术规范、环保型饲料标准等。

2021-2025

培育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养殖龙头企业。

鼓励和支持发展特色畜牧业,推进畜牧业品牌建设,促进畜禽产品优化发展,形成新的业态和模式,培育一批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畜牧业养殖龙头企业。

2021-2025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

全市畜禽养殖现状摸底调查

对全市范围内畜禽养殖单位运行现状进行全面核查,掌握养殖规模,粪污处理措施运行现状,建立档案。

2021~2022

粪污贮存、治理改造工程

养殖场及养殖散户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改造,重点支持规模畜禽规模养殖场饮水、清粪、环境控制、臭气处理、厌氧发酵或密闭式贮存发酵以及堆肥设施建设,购置粪肥运输和施用机械设备,配备建设粪污输送管网、田间储存池等

2021-2025

畜禽养殖配套场所专项治理工程

对养殖配套场所开展集中专项治理,通过优化处理方式,改进处理设施,提高污染处置效率。

2021-2025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建立污染治理台账制度

规模养殖场根据废弃物处置利用情况建立台账登记,粪肥利用、病死畜禽处理、有机肥原料收集、饲料添加剂、抗生素使用等均应建立台账记录。

2021-2025

畜禽养殖管理数字化应用工程

推进养殖企业管理数据与监管部门信息平台的数字衔接,实现养殖产业链的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环境管理的智慧化水平,出栏万头以上生猪养殖场全部实现数字化管控。

2021-2025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

探索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信息化管理平台,形成一张图管理。

2021~2025


第六章效益分析


6.1 推进畜禽污染物循环利用

实施规模化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进程,从而推进养殖户转产转业,同时对重金属形成协同削减效应。各类政策补贴和技术示范工程发挥积极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提高养殖企业和养殖户自发治污减排的积极性,促进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巩固减排工作成效。

6.2 改善区域和农村生态环境质量

通过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项目,能够在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和区域有效缓解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区域环境质量。通过推进养殖密集区的养殖户入区入园经营或污染物(沼液)第三方运输,发挥废弃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环境成效,农村地区粪便乱堆、污水乱排的现象有所改观,村容村貌得到改善,人畜混居状况有所缓解,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得到提高。通过依法划定禁养区并强化污染防治,对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进行重点整治,将有效提升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农村居民健康得到保障。

6.3 促进畜禽养殖产业绿色发展

通过落实严格环境准入、强化污染源头管控、加强技术引导示范、推行清洁养殖方式等措施,将促进畜禽养殖业的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引导产业生态化、规模化、集约化转型,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有机肥生产、沼气能源工程建设,将促进废弃物综合利用和产业链有效延伸,提高农产品品质和价值,提升产业综合效益,拓宽农民创收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第七章保障措施


7.1 完善工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措施清单,确保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在规划期内顺利实施。

加强部门联动,建立有效的部门沟通协作机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改、财政及其他部门责任,分解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任务,加强资源和信息共享,建立各有关部门紧密协作、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做好畜禽粪肥还田的组织与引导工作,并实施畜禽养殖业发展和布局规划,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工作。

7.2 加强技术支撑

综合考虑水、土壤、大气污染治理要求,探索适宜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研究控源减排、清洁生产、高效堆肥、沼液沼渣综合利用等先进技术。组织科技攻关,提高畜禽排泄物治理技术研究、引进、试点等工作经费,鼓励养殖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通过技术研发和生产实践,创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新方法、新途径。加强对养殖户的培训和指导,采用现场参观、专题讲座等方式,推广先进的治理技术和养殖模式。

7.3 加大资金投入

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特点、畜禽养殖发展现状、种养业结合程度、畜禽粪污处理利用基础等情况,对畜禽粪污处理利用分类、分批、分区域进行资金和政策支持。

利用涉农财政资金,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投入。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有关环境保护和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加强污染治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扶持政策,畜禽养殖及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执行农业用电价格,生产经营有机肥的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和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制取沼气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沼气发电上网的享受国家上网电价优惠政策。

7.4 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解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相关支持政策,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宣传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相融合的宣传教育格局和舆论引导体系。加强养殖污染防治的科学普及、舆论宣传和技术推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畅通公众表达及诉求渠道,充分保障和发挥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监督作用。深入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养殖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推进养殖污染防治的公众参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积极鼓励村民自治组织制定相关规程,规范畜禽养殖行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养殖户和人民群众的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形成群防群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