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医疗保障局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7日
信息来源:老河口市医疗保障局



一、总体情况

2021年,老河口市医疗保障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执行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公开制度,继续加大公开工作力度,不断丰富内容,确保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应公开信息,2021年度,老河口市医疗保障局主动公开发布信息15条(政务服务系统公开信息发布10条、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发布5条)。

(二)政府信息管理情况。老河口市医疗保障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大信息公开面,明确公开重点,细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升医疗保障工作的透明度,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同时严格按照“先审核后公开”的原则,对拟公开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保网络信息安全。

(三)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工作要求,有序更新我局在政务服务信息平台和微信公众号上的信息动态,加强医保信息发布工作,规范医保文件信息公开审核工作,及时关注解答人民群众有关医保问题,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四)监督保障。结合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反馈和引导工作,提高信息公开监测力度和加强解答人民群众问题时效性,拓展与广大群众互动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县市区无)




行政规范性文件

  12


 12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6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2.重复申请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3.其他







 0

(七)总计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的问题: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加大加强工作力度,一是提高信息发布的实效性;二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主动意识,确保信息公开准确、及时,自觉接受参保群众和社会监督。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1年度,本单位无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