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宝仓粮食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682MADN78MQ44
经营者:朱俊涛
地址:老河口市张集镇江营村二组
我局于2026年1月6日、1月12日对你经营的家庭农场进行了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张集镇江营村二组建设的养殖废弃物处理池西北角池壁下存在渗漏情况,池内养殖废弃物通过渗漏点渗入西北侧边沟内,通过边沟流入田间自然沟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老河口市宝仓粮食家庭农场主体资格;
2. 2026年1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2026年1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养殖废弃物处理池建设、养殖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置情况,及养殖废弃物处理池西北角池壁下存在渗漏情况,池内养殖废弃物通过渗漏点流入田间自然沟内情况;
3.2026年1月6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养殖废弃物处理池现状、渗漏点位置及池内养殖废弃物通过渗漏点流入田间自然沟内情况;
4.《鱼塘租赁合同》、《土工膜合格证》、铺设土工膜施工照片1张,证明老河口市宝仓粮食家庭农场张集镇江营村二组养殖废弃物处理池建设情况;
5.《沼液利用合同》、《沼液外运数量登记表》、沼液运输车辆照片1张,证明养殖废弃物处理池沼液沼渣等养殖废弃物来源、数量。
6.《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本机关按照你家庭农场确认书载明的地址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可以视为有效送达;
7.执法人员亮证执法2张和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具有现场执法检查的身份和资格;
你家庭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河罚告(听)字〔2026〕1号)告知你家庭农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家庭农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家庭农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家庭农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规定,同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第五部分第八十四项表84,裁量幅度为:经济承受度裁量为个体工商户,环境影响程度为轻微(1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两年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造成社会影响一般(2级)。综合裁量后,我局决定对你家庭农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限你家庭农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家庭农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