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及《德国促进贷款湖北省襄阳老河口市汉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报批本)已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的规定,同意德国促进贷款湖北省襄阳老河口市汉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如下:
入河排污口类型 | £工矿企业入河排污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R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其他参照上述管理的入河排污口_______________ | ||||
入河排污口名称 | 德国促进贷款湖北省襄阳老河口市汉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入河排污口 | ||||
入河排污口编码 | FG4206820001SH01 | ||||
设置类型 | R新设 £改设 £扩大 | ||||
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 |||||
责任主体名称:老河口市环净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
详细地址 | 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酂阳街道李河村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6827534114614 | ||||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 姓名:秦卫国 联系电话:18972299688 | ||||
行业类别 | 4620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 / | ||||
入河排污口 设置地点 | 所在行政区域: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汉江大道 | ||||
排入水体名称:龙虎沟 | |||||
所在流域:汉江流域 | |||||
经度:111.661395° 纬度:32.3760557° | |||||
污水排放方式 | R连续 £间歇 | 入河 方式 | £明渠 R管道 £泵站 £涵闸 £箱涵 £其他:_______ | ||
是否共用 | £是R否 | ||||
入河排污口截面信息 | R圆形截面:d=0.7 m,S= 0.7385 m2 | ||||
£方形截面:L×B= m× m,S= m2 | |||||
£其他形状截面:S= m2 | |||||
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 |||||
污染物种类 | 排放浓度(mg/L) | 全年 | 特殊时段 (__月至__月) | ||
污水排放量(万t/a) | 污染物排放量(t/a) | 污水日排放量(t/d) | 污染物日排放量(t/d) | ||
入河排污口合计 | |||||
COD | ≤50 | ≤730 | ≤365.578 | / | / |
NH3-N | ≤5 | ≤36.558 | / | ||
TN | ≤15 | ≤109.673 | / | ||
TP | ≤0.5 | ≤3.656 | / | ||
备注: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19)、《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42/1318-2017)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三者取其严。其中COD≤50mg/L、NH3-N≤5mg/L、BOD5≤10mg/L、TN≤15mg/L、TP≤0.5mg/L | |||||
信息公开要求: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及HJ1386标准要求,该入河排污口的图形标志、名称、编码、类型、管理单位、责任主体、监督电话等信息应以R标识牌/R二维码/£显示屏等方式在入河排污口处信息公开。 | |||||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该入河排污口对应的责任主体老河口市环净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排污单位有关要求,做好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具体包括:(1)严格落实污水处理厂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预案培训和应急演练。(2)一旦发生总排水口废水不达标立即报警,同时截断污水来源,并将不达标废水回流至厂区调节池,确保事故时废水不外排出厂。(3)做好环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防范环境事故发生 | |||||
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为减免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带来的不利影响,入河排污口设置/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监测、巡查预警等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具体包括:(1)制定污水排放监测方案,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监测数据。(2)安装在线流量计及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监测仪等实时监测设备,并将实时监测数据接入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监控平台。(3)定期开展排污通道、口门及附属设施巡查维护。(4)出现可能发生环境事故和较大环境影响的情况,提前向有关主体通报预警信息。 | |||||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在满足污染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应符合相关部门对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等问题的保护措施要求;入河排污口设施涉及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按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二)按规定接受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管理。 (三)本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若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发生重大改变,排污能力提高,以及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排放总量需增加的,你单位应重新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四)入河排污口不再使用的,你单位应当自行拆除或者关闭入河排污口,并自拆除或者关闭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决定书。 (五)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1309-2023)及《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入河排污口设置》(HJ 1386-2024)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完善设置管理手续。 | |||||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老河口分局
2026年2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