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襄环河罚字〔2026〕4号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09日
信息来源: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老河口分局

湖北星明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MAG01GHR4N

法定代表人:王朝阳

地址:老河口市仙人渡镇昕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院内3号厂房   

我局于2026年1月19日、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塑料制品制造项目,未依法向环评审批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由你公司于2026年1月1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湖北星明塑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2. 2026年1月1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你公司开工建设情况及现场情况;

3.2026年1月19日、1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证明被询问人、公司基本信息及公司违法事实的询问调查情况;

4.2026年1月19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公司建设设备情况;

5.由你公司于2026年1月19日提供的《租赁合同》1份,证明湖北星明塑业有限公司租赁老河口市昕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厂房情况;

6.2026年1月19日湖北星明塑业有限公司提供设备购置清单电子发票3份,2026年3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的塑料制品制造项目总投资额情况。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塑料制品制造项目应办理的环评类别;

8.《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本机关按照你公司确认书载明的地址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可以视为有效送达;

9.执法人员亮证执法1张和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具有现场执法检查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 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河罚告(听)字〔2026〕4 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

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3 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河责改字〔2026〕4号),责令你公司塑料制品制造项目停止建设。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第一部分“通用处罚类”表1“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裁量幅度为:应当报批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项目建设地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项目建设进程:调试阶段;是否及时停止建设投运:停止建设投运;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造成社会影响:轻微(1级)。综合裁量后,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仟叁佰陆拾元整(¥7360.00)

限你公司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9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