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清流”巩固提升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14日
信息来源:老河口市市场监管局

各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局机关相关股室:

根据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经营环节“清源”巩固提升行动的通知》(鄂药监办发〔2026〕4号)以及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经营环节“清源”巩固提升行动的通知》要求,在全面总结2025年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清流”行动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整治成果,同时落实襄阳市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市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清流”巩固提升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按照巩固成果、提升能力、优化机制、拓展应用的工作要求,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化解药品经营风险隐患,引导培育优质经营主体,创新药品网络销售监管机制,科技赋能日常监管,协同加强案件查办力度,以高效能监管保障药品高水平安全,持续巩固药品安全稳定向好局面,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工作任务

此次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清流”巩固提升行动自即日开始,至9月底结束,其间不划分具体阶段。主要完成以下任务:

一是严格零售环节准入退出。严格落实国家局、省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审批有关规定,从严审批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毒性中药饮片等高风险品种经营范围。严格零售药店注销程序,着重关注历史经营情况,防止企业突击注销逃避法律责任。

二是持续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管。持续压实企业追溯责任,严查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坚决打击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精神药品、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等行为。重点关注申请暂停经营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的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购销药品情况。对通过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销售药品的经营企业,重点排查是否存在异地发货、药品追溯码异常、药品购销价格倒挂、异常低价、超量销售有限售管理要求的药品品种等情形。

三是加强药品使用单位质量风险排查。重点检查医疗机构特别是乡村卫生室、专科门诊、医美整形机构是否通过网络渠道非法购进药品、购进销售医保回流药品,购销药品未纳入质量体系管理,是否建立购进验收记录,药品是否按规定储存。检查企业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使用的全过程追溯体系,按规定提供药品追溯信息。

四是持续关注疫苗储配环节质量。重点关注百白破、白破疫苗、人乳头瘤病毒疫苗等品种。关注疾控机构是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等流通管理,是否具备保障疫苗质量的储存、运输冷链设施设备,是否建立冷链设备档案,是否对疫苗储存、运输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含疫苗接种业务的单位还应关注是否对储存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五是加强执业药师管理。不断规范完善执业药师管理,引导企业在职的执业药师等专业药学技术人员发挥协管员作用,带动企业从被动合规转为主动合规,坚决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严格落实对违法从业者的禁业规定,持续净化行业生态。

三、工作要求

(一)聚焦风险靶向,全面排查隐患。各监管所要按照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时限处置药品网络销售违规线索、触发式监管线索及各类投诉举报,按要求做好上游协查、下游违法药品流向通报和处置,从严从快做好案件查办工作,保证风险闭环。同时,对“清流”行动期间排查发现的风险问题要进行整改评估,必要时开展“回头看”。

(二)保持高压严打,严惩违法犯罪。各监管所负责辖区涉药违法案件查办,综合执法大队重点查办大要案。要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持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打击无证经营药品、经营无证产品等高风险行为;坚决打击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从未经许可单位或个人购进药品、篡改购销数据等行为;坚决打击违法违规通过网络展示和销售含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和胰岛素以外肽类激素物质单方制剂、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毒性中药等禁售品种行为。

(三)坚持以网管网,加强风险监测。加强药品网络销售全流程监管,压实第三方平台与经营主体责任。坚持“线上巡查+线下检查”相结合、“专项整治+日常监管”相衔接,组织检查零售药店,督促网售企业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做到“同证照”“同产品”“同人员”“同管理”。发现问题非本部门职责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或移送同级相关部门。结合投诉举报、舆情等情况,部署主动监测和事件应对监测,探索完善网售监测、证据固定、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实现违规行为自动排查。

(四)不断健全体系,压实追溯责任。加强对企业履行追溯义务的监督检查,督促经营企业落实扫码核销要求,发挥和完善追溯系统预警功能,对追溯码状态异常等情况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现医疗机构追溯问题及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推动药品经营使用单位配合持有人完善追溯系统、落实扫码责任,规范采购销售环节追溯信息核对上传。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进行处罚。

(五)持续协同联动,加大查办力度。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线索通报、联合督办、检验认定、信息发布等方面的合作,严格落实行刑衔接工作机制有关要求,完善与公检法机关的案件移送、线索通报、证据转换、检验认定、信息共享、联合督办等机制。深化跨部门风险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纪衔接,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的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措施配合、成果共享机制。各监管所要积极配合开展全市精神卫生机构和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每月对本辖区整治工作进行分析,相关情况及时上报药品股汇总。

(六)强化宣传引导,及时总结上报。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大“清流”巩固提升行动宣传力度,通过公开行动举措、总结进展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力震慑。加强科普宣传力度,普及合理用药知识,倡导理性购药,提升安全用药意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监督。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企业加强自律。以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为抓手,督促药品经营企业加强对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提升其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对存在风险隐患的企业,采取风险提示、行政告诫、责任约谈、责令限期整改、责令暂停销售和使用等方式,督促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确保持续合规经营。市局将及时收集创新举措和突出成效,汇总典型做法和案例。各监管所应于每月19日前报送本月“清流”巩固提升行动工作统计表(见附件),并分别于2026年3月19日、5月19日、9月19日前将“清流”巩固提升行动部署启动情况、阶段性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报送药品股。